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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设监理(总第3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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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监理方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是否应支付延期监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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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8-31 09:23:32 【字体:大 中 小】【颜色:红 绿 蓝 黑】 |
申请人:浙江省**研究院有限公司 查询该企业诚信情况 委托代理人:陈伟良、黄智才,浙江维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省**管理委员会 仲裁请求: 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监理费人民币343441.28元;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21997.41元(利息自2009年5月1日开始,暂时计算至2010年3月1日,共计305天,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并判令支付到实际支付之日止,详见计算监理费本金及逾期利息计算清单); 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浙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于2006年签订了一份《浙江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由被申请人委托**公司监理**工业基地沈东路I标段市政工程。工程监理费率为总造价的1%,具体金额以竣工结算为准。对监理费的支付办法、时间和金额,合同均予明确;合同又约定:监理期间因业主或施工方等其他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被申请人同意按每月两万元支付给**公司;监理服务期指施工合同日期。按施工合同,工程最长期限为240天。合同签订后,该工程于2007年4月正式开工,于2009年4月30日全部竣工,实际施工长达24个月,工期延误16个月。工程竣工后审计总价为19426128元。在工程施工期间,**公司尽心尽力履行监理职责,其负责监理的道路工程荣获2008年度浙江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但是,被申请人却未按约支付工程监理费,按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支付施工总价1%及增加的16个月每月二万远的监理费,合计514261.28元。被申请人仅支付过170820元,尚余343441.28元监理费至今未付。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讨,均未果。 另,根据**公司2009年3月15日《股东会决议》及申请人2007年5月11日《董事会决议》,申请人依法收购**公司,其债权债务由申请人享有和承担。**公司于2009年6月8日被予以注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约支付监理费的行为已给申请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为此,申请人作为**公司的权利义务承受者,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特像贵委提起仲裁,望贵委依法查明事实,裁决支持申请人全部的仲裁请求。 申请人为支持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 证据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资质证书、申请人的董事会决议、**公司的股东决定、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公司基本情况、证明,证明申请人的仲裁主体资格。 证据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证明:1被申请人将涉案工程委托给**公司监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1**公司的监理费用计算方式以及超期的监理费的计算方式;3**公司的监理服务期;4监理费的支付方式。 证据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涉案工程合同约定最长施工期为240天,也即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为240天。 证据4、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水泥质量检验报告单、水泥物理性能检测报告,证明涉案工程开工日期是2007年4月份,**公司也同时进场服务的事实。 证据5、会议纪要,证明涉案工程竣工日期为2009年4月30日,实际施工期为24个月,比合同约定延误了16个月。 证据6、工程造价审定通知书、**审计局关于**工业基地沈东路3#桥工程结算的审计报告,证明涉案工程审计造价分别为12102250元和7323878元,共计19426128元。 证据7、荣誉证书,证明涉案工程荣获2008年度浙江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证据8、浙江省杭州市服务业统一发票,证明被申请人仅支付过170820元监理费的事实。 证据9、工程洽商记录,证明申请人已履行监理义务。 证据10、竣工验收证书,该证据作为证据5的补充,证明监理单位由参加3#桥梁的全过程工作。 证据11、办案登记表,证明申请人的监理范围不仅包括道路还包括桥梁。 证据12、关于工程延期原因的报告,证明3#桥的实际开工时间是2007年3月1日进场施工,后来由于电力设施牵引和土地政策征用,所以延期,并有被申请人签字确认。 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答辩称: (一)**公司已经和被申请人结清合同之债,申请人的收购行为对被申请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应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二)本案的实际监理范围及标的额尚不清楚,但实际上被申请人不欠**公司的服务费。 (三)被申请人和**公司在履行合同中的相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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