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选录
一、 基本规定
3.0.1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按照被批准的设计图纸、合同约定的内容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图纸修改必须有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通知书或技术核定签证。
3.0.2 承担通风与空调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应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的资质等级及相应质量管理体系。
3.0.5 通风与空调工程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的进场,必须对其进行验收。验收应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并应形成相应的质量记录。
3.0.6 通风与空调工程的施工,应把每一个分项施工工序作为工序交接检验点,并形成相应的质量记录。
3.0.11 通风与空调工程中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必须经监理人员验收及认可签证。
3.0.12 通风与空调工程中从事管道焊接施工的焊工,必须具备操作资格证书和相应类别管道焊接的考核合格证书。
3.0.14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的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日起计算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在保修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施工企业应履行保修职责,责任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0.16 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施工单位相应分项合格质量的验收记录;
2 主控项目的质量抽样检验应全数合格;
3 一般项目的质量抽样检验,除有特殊要求外,计数合格率不应小于80%,且不得有严重缺陷。
二、 制冷设备安装
7.1.2 通风与空调设备应有装箱清单、设备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性能检测报告等随机文件,进口设备还应具有商标合格的证明文件。
7.1.3 设备安装前,应进行开箱检查,并形成验收文字记录。参加人员为建设、监理、施工和厂商等方单位的代表。
7.1.4 设备就位前应对其基础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安装。
1 型号、规格、方向和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气调节机组应做漏风量的检测,其漏风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组合式空调机组》GB/T 14294的规定。
三、 风系统的制作与安装
4.1.2 对风管制作质量的验收,应按其材料、系统类别和使用场所的不同分别进行,主要包括风管的材质、规格、强度、严密性与成品外观质量等项内容。
4.1.4 通风管管道规格的验收,风管以外径或外边长为准,风道以内径或内边长为准。通风管道的规格按照规定。
矩形风管规格(mm)
风 管 边 长 |
120 |
320 |
800 |
2000 |
4000 |
160 |
400 |
1000 |
2500 |
- |
200 |
500 |
1250 |
3000 |
- |
250 |
630 |
1600 |
3500 |
- |
4.1.5 风管系统按其系统的工作压力划分为三个类别,其类别划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风管系统类别划分
系统类别 |
系统工作压力P(Pa) |
密 封 要 求 |
低压系统 |
P≤500 |
接缝和接管连接处严密 |
中压系统 |
500<P≤1500 |
接缝和接管连接处增加密封措施 |
高压系统 |
P>1500 |
所有的拼接缝和接管连接处,均应采取密封措施 |
4.1.6 镀锌钢板及各类含有复合保护层的钢板,应采用咬口连接或铆接,不得采用影响其保护层防腐性能的焊接连接方法。
4.2.1 金属风管的材料品种、规格、性能与厚度等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产品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应按本规范执行。钢板或镀锌钢板的厚度不得小于下表规定。
钢板风管板材厚度(mm)
类 别
风管直径D
或长边尺寸b |
圆形
风管 |
矩形风管 |
除尘系统风管 |
|
中、低
压系统 |
高压
系统 |
|
|
D(b)≤320 |
0.5 |
0.5 |
0.75 |
1.5 |
|
320<D(b)≤450 |
0.6 |
0.6 |
0.7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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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D(b)≤630 |
0.75 |
0.6 |
0.75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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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D(b)≤1000 |
0.75 |
0.75 |
1.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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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D(b)≤1250 |
1.0 |
1.0 |
1.0 |
2.0 |
|
1250<D(b)≤2000 |
1.2 |
1.0 |
1.2 |
按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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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D(b)≤4000 |
按设计 |
1.2 |
按设计 |
|
注: 1 螺旋风管的钢板厚度可适当减小10%~15%.
2 排烟系统风管钢板厚度可按高压系统.
3 特殊除尘系统风管钢板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 不适用于地下人防与防火隔墙的预埋管. |
|
4.2.4 复合材料风管的覆面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内部的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B1级,且对人体无害的材料。
4.2.5 风管必须通过工艺性的检测或验证,其强度和严密性要求应符合设计或下列规定:
1 风管的强度应能满足在1.5倍工作压力下接缝处无开裂;
2 矩形风管的允许漏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低压系统风管 QL≤0.1056P0.65
中压系统风管 QM≤0.0352P0.65
高压系统风管 QH≤0.0117P0.65
式中QL、QM、QH ——系统风管在相应工作压力下,单位面积风管单位时间内的允许漏风量[m³/(h•㎡)];P——指风管系统的工作压力(Pa)。
3 低压、中压圆形金属风管、复合材料风管以及采用非法兰形式的非金属风管的允许漏风量,应为矩形风管规定值的50%;
4 砖、混凝土风道的允许漏风量不应大于矩形低压系统风管规定值的1.5倍;
5 排烟、除尘、低温送风系统按中压系统风管的规定,1~5级净化空调系统按高压系统风管的规定。
1 风管板材拼接的咬口缝应错开,不得有十字型拼接缝。
2 金属风管法兰材料规格不应小于规定。中、低压系统风管法兰的螺栓及铆钉孔的孔距不得大于150mm;高压系统风管不得大于100mm。矩形风管法兰的四角部应设有螺孔。
金属矩形风管法兰及螺栓规格(mm)
风管长边尺寸b |
法兰材料规格(角钢) |
螺栓规格 |
b≤630 |
25×3 |
M6 |
630<b≤1500 |
30×3 |
M8 |
1500<b≤2500 |
40×4 |
2500<b≤4000 |
50×5 |
M10 |
4.2.12 矩形风管弯管的制作,一般应采用曲率半径为一个平面边长的内外同心弧形弯管。当采用其他形式的弯管,平面边长大于500mm时,必须设置弯管导流片。
1 矩形风管边长小于或等于900mm时,底面板不应有拼接缝;大于900mm时,不应有横向拼接缝;
2 风管所用的螺栓、螺母、垫圈和铆钉均应采用与管材性能相匹配、不会产生电化学腐蚀的材料,或采取镀锌或其他防腐措施,并不得采用抽芯铆钉;
3 不应在风管内设加固框及加固筋,风管无法兰连接不得使用S形插条、直角形插条及立联合角形插条等形式;
4 空气洁净等级为1~5级的净化空调系统风管不得采用按扣式咬口;
5 风管的清洗不得用对人体和材质有危害的清洁剂;
6 镀锌钢板风管不得有镀锌层严重损坏的现象,如表层大面积白花、锌层粉化等。
1 现场应保持清洁,存放时应避免积尘和受潮。风管的咬口缝、折边和铆接等处有损坏时,应做防腐处理;
2 风管法兰铆钉孔的间距,当系统洁净度的等级为1~5级时,不应大于65mm;为6~9级时,不应大于100mm;
3 静压箱本体、箱内固定高效过滤器的框架及固定件应做镀锌、镀镍等防腐处理;
4 制作完成的风管,应进行第二次清洗,经检查达到清洁要求后应及时封口。
5.2.5 净化空调系统的风阀,其活动件、固定件以及坚固件均应采取镀锌或作其他防腐处理(如喷塑或烤漆);阀体与外界相通的缝隙处,应有可靠的密封措施。
5.2.7 防排烟系统柔性短管的制作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全检)
1 应选用防腐、防潮、不透气、不易霉变的柔性材料。用于空调系统的应采取防止结露的措施;用于净化空调系统的还应是内壁光滑、不易产生尘埃的材料;
2 柔性短管的长度,一般宜为150~300mm,其连接处应严密、牢固可靠;
3 柔性短管不宜作为找正、找平的异径连接管;
4 设于结构变形缝的柔性短管,其长度宜为变形缝的宽度加100mm及以上。
6.1.2 风管系统安装后,必须进行严密性检验,合格后方能交付下道工序。风管系统严密性检验以主、干管为主。在加工工艺得到保证的前提下,低压风管系统可采用漏光法检测。
6.2.8.2 净化空调系统风管的严密性检验,1~5级的系统按高压系统风管的规定执行;6~9级的系统按本规范第4.2.5条的规定执行。
6.2.1 在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应设预埋管或防护套管,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1.6mm。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用不燃且对人体无危害的柔性材料封堵。
6.2.5 防火阀、排烟阀(口)的安装方向、位置应正确。防火分区隔墙两侧的防火阀,距墙表面不应大于200mm。
(注:下列情况,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道应设防火阀:
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穿越变形缝(沉降缝、伸缩缝、防震缝)处的两侧。)
6.2.6 净化空调系统风管的安装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静压箱及其他部件,必须擦拭干净,做到无油污和浮尘,当施工停顿或完毕时,端口应封好;
2 法兰垫料应为不产尘、不易老化和具有一定强度和弹性的材料,厚度为5~8mm,不得采用乳胶海绵;法兰垫片应尽量减少拼接,并不允许直缝对接连接,严禁在垫料表面涂涂料;
3 风管与洁净室吊顶、隔墙等围护结构的接缝处应严密。
7.2.5 高效过滤器应在洁净室及净化空调系统进行全面清扫和系统连续试车12h以上后,在现场拆开包装并进行安装。
1 机组安装前宜进行单机三速试运转及水压检漏试验。试验压力为系统工作压力的1.5倍,试验观察时间为2min,不渗漏为合格;
2 机组应设独立支、吊架,安装的位置、高度及坡度应正确、固定牢固;
3 机组与风管、回风箱或风口的连接,应严密、可靠。
9.3.7 风机盘管机组及其他空调设备与管道的连接,宜采用弹性接管或软接管(金属或非金属软管),其耐压值应大于等于1.5倍的工作压力。软管的连接应牢固、不应有强扭和瘪管。
10.1.1 风管与部件及空调设备绝热工程施工应在风管系统严密性检验合格后进行。
10.2.3 电加热器前后800mm和防火墙两侧2m范围内风管的绝热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
四、 水系统的制作与安装
9.1.2 镀锌钢管应采用螺纹连接。当管径大于DN100时,可采用卡箍式、法兰或焊接连接,但应对焊缝及热影响区的表面进行防腐处理。
9.2.2.2 管道与设备的连接,应在设备安装完毕后进行,与水泵、制冷机组的接管必须为柔性接口。柔性短管不得强行对口连接,与其连接的管道应设置独立支架。
1 管道和管件在安装前,应将其内、外壁的污物和锈蚀清除干净。当管道安装间断时,应及时封闭敞开的管口;
2 管道弯制弯管的弯曲半径,热弯不应小于管道外径的3.5倍、冷弯不应小于4倍;焊接弯管不应小于1.5倍;冲压弯管不应小于1倍。弯管的最大外径与最小外径的差不应大于管道外径的8/100,管壁减薄率不应大于15%;
3 冷凝水排水管坡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其坡度宜大于或等于8‰;软管连接的长充,不宜大于150mm;
4 冷热水管道与支、吊架之间,应有绝热衬垫(承压强度能满足管道重量的不燃、难燃硬质绝热材料或经防腐处理的木衬垫),其厚度不应小于绝热层厚度,宽度应大于支、吊架支承面的宽度。衬垫的表面应平整、衬垫接合面的空隙应填实;
9.2.3 空调工程管道水系统安装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凝结水系统除外),试验压力根据工程系统的设计工作压力分为两种。冷热水、冷却水系统的试验压力,当工作压力小于等于1.0 MPa时,为1.5倍工作压力,最低不小于0.6 MPa;当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0 MPa时,为工作压力加0.5 MPa。
10.1.2 空调工程的制冷系统管道,包括制冷剂和空调水系统绝热工程的施工,应在管路系统强度与严密性检验合格和防腐处理结束后进行。
10.3.9 管道阀门、过滤器及法兰部位的绝热结构应能单独拆卸。
10.3.13 冷热源机房内制冷系统管道的外表面,应做色标。
五、 制冷系统安装
8.2.5 制冷系统管道、管件和阀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冷系统的管道、管件和阀门的型号、材质及工作压力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
2 法兰、螺纹等处的密封材料应与管内的介质性能相适应;
3 制冷剂液体管不得向上装成“Ω”形。气体管道不得向下装成“U”形(特殊回油管除外);液体支管引出时,必须从干管底部或侧面接出;气体支管引出时,必须从干管顶部或侧面接出;有两根以上得支管从干管引出时,连接部位应错开,间距不应小于2倍支管直径,且不小于200mm;
4 制冷机与附属设备之间制冷剂的管道的连接,其坡度与坡向应符合设计及设备技术文件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表8.2.5的规定(表8.2.5制冷管道坡度、坡向——略)。
8.2.9 输送乙二醇溶液得管道系统,不得使用内镀锌管道及配件。
六、 空调系统调试
11.1.2 通风与空调工程完工后的系统调试,应以施工企业为主,监理单位监督,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参与配合。对有的施工企业,本身不具备工程系统调试的能力,则可以采用委托给具有相应调试能力的其他单位或施工企业。
3.0.13 通风与空调工程竣工的系统调试,应在建设和监理单位的共同参与下进行,施工企业应具有专业检测人员和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测试仪器。
11.1.3 系统调试前,承包单位应编制调试方案,报送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调试结束后,必须提供完整的调试资料和报告。
11.1.4 通风与空调工程系统无生产负荷的联合试运转且调试,
应在制冷设备和通风与空调设备单机试运转合格后进行。空调系
统带冷(热)源的正常联合试运转不应少于8h。当竣工季节与设计
条件相差较大时,仅做不带冷(热)源试运转。通风、除尘系统的连续试运转不应少于2h。
11.1.5 净化空调系统运行前应在回风、新风的吸入口处和粗、
中效过滤器的设置临时用过滤器(如无纺布等),实行对系统的保
护。净化空调系统的检测和调整,应在系统进行全面清扫,且已运行24h及以上达到稳定后进行。
洁净室洁净度的检测,应在空态或静态下进行或按合约规定。
室内洁净度检测时,人员不宜多于3人,均必须穿与洁净室沽净度等级相适应的洁净工作服。
11.2.1 通风与空调工程安装完毕,必须进行系统的测定和调整(简称调试)。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项目:
1 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2 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12.0.2 通风与空调工程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合格后即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12.0.3 通风与空调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检查竣工验收的资料,
一般包括下列文件及记录:
1 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和竣工图;
2 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和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及
进场检(试)验报告;
3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4 工程设备、风管系统、管道系统安装及检验记录;
5 管道试验记录;
6 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7 系统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
8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 观感质量综合检查记录;
10 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核查记录。
13.0.1 通风与空调工程交工前,应进行系统生产负荷的综合效能试验的测定与调整。
13.0.2 通风与空调工程带生产负荷的综合效能试验与调整,应在已具备生产试运行的条件下进行,由建设单位负责,设计、施工单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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