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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巷深幽的金狮巷 者赖有光摄 |
未来,如果一座有着南宁历史“坐标”的老建筑突然消失或者被拆建改造,不仅产权者、使用者会受到处罚,有关行政管理单位滥用职权和不作为也可能被严厉处罚……19日,在《南宁市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专家论证会上,南宁市各界人士、专家学者及相关行政部门,重点围绕如何保护历史街区、历史建筑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论证。
当天摆在专家学者面前的《征求意见稿》共有31条,分别从历史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管理等方面制定条款内容,自治区建设厅、南宁市规划局等有关部门专家纷纷就《征求意见稿》的使用范围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如有的专家提出,历史街区、历史建筑范围的设定,要考虑划定周边环境保护范围,市民和单位集体不可以在设定保护范围增设各种建筑设施。“如果有可能,还可以设定在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允许修建高层建筑。”有专家如此提议。
“麻辣”话题
1 谁为历史街区的修缮“买单”?
老旧的大门、斑驳的外墙、破损的砖瓦……随着时间的推移,历史街区的建筑日渐危旧,安全隐患和自然损毁问题日益突出,对它们的修缮、维护势在必行。那么,这笔费用该由谁出?当建筑的产权人和使用人无力承担时,政府是否应该全权接手?“如果按照规定修缮,仅订做的青瓦就要好几万元,很多市民都修不起啊!”住在金狮巷的市民李时龙建议,政府对修缮老房子进行补贴。
《征求意见稿》:历史建筑由产权人负责维护修缮。产权人不明的,由保护机构确定保护责任人进行维护修缮。在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历史建筑为危险房屋后,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进行房屋修缮、改造,排除危险。影响公共安全且保护责任人拒不进行修缮的,由保护机构指定实施单位代为修缮,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修缮、维护等费用,财政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专家观点:有人认为,保护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全部由政府承担。有人则认为,保护历史街区、历史建筑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从周边环境的整治、消防设施的设置到历史建筑的修缮、历史街区的改造,政府都应承担大部分费用。还有人认为,应该按“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分清责任,如果产权人从历史建筑中得到足够的利益,应该由产权人承担修缮费用;当以公共利益为主且产权人无力承担时,其修缮、改造费用应由政府承担。
2 为何不为历史街区配“管家”?
“我都不知道自己的房子什么时候变成文物保护单位了,要拆的时候才被有关部门制止。”金狮巷一居民说。历史街区、历史建筑的认定是由哪个部门主导?历史街区里各类建筑、居住人口、市政基础设施等由哪个部门管理?市民有关历史街区、历史建筑的问题应该向哪个部门反映?对于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一个强有力的部门不可或缺。
《征求意见稿》: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统筹保护、合理利用和改善民生的原则。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文化、建设、住房、公安、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相关工作;有关城区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保护机构负责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专家观点:“管理历史街区、历史建筑,需要设立专门的保护委员会,处罚所有权部门也需明确。必须有一个专门的部门牵头,才能统筹协调做好各项工作。”不少专家认为,应该为历史街区、历史建筑配一个专门的“管家”来进行各项工作。还有专家认为,历史街区、历史建筑牵头认定的部门不同,保护管理部门也较分散,容易造成推诿或者职责不明,因此很有必要设立一个专门机构。
3 改建历史建筑要走什么程序?
拆了老房子,建起崭新的小楼,翻新后的老建筑再找不到一丝“文化味”……一些地方对历史街区进行改造后,原本极富特色的街区失去了原有的韵味。“老街还在,但有些老房子已经拆了。”市民李阿姨提到以前居住的老街就感到可惜,她希望更多老建筑能够按照其历史风貌得到很好的修缮,使城市的历史记忆得以传承。
《征求意见稿》:在历史街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与历史街区建筑体量、尺度、形式、色彩等传统特征相协调,不得擅自改变历史街区的空间格局和沿街建筑的立面、材质和色彩。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拆除、改建和翻建。改变使用性质或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的,应当编制修缮方案,经市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专家观点:专家们普遍认为,一些改建会对历史建筑原本的特色、韵味带来毁灭性的影响,因此,对其的改建和翻建应该慎之又慎。一些专家建议,改变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和结构或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等,除需经过相关部门批准,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该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判定。
4 是否应加入对职能部门的监督?
因地方政府需要用地解决办公条件,拆除一座有着百年历史的文物老建筑,上级文物管理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责令当地政府在原址重新修缮老建筑,这是文博界抢救一处文物保护单位的成功案例。因此,专家们认为,条例里不仅要规范产权者、使用者的职责范围,同时也需明确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职责,并针对其滥用权力和不作为的行为制定相应处罚制度。
《征求意见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损毁保护标志、简介牌等设施。违反者由保护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禁止毁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及其构件;违反者责令恢复原状,对并处并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历史建筑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安装影响历史建筑使用寿命的设备,责令限期拆除,对单位并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专家观点:不少专家认为,条例应明确执法主体,从而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同时,处罚条例应按严重程度分层次进行,才能起到很好的震慑和惩处作用。此外,还有专家认为,《征求意见稿》处罚条例忽略了对职能部门不作为或滥用职权行为的处罚,应该增加相关内容。(彭媛媛 何茜 黄欣 刘梦云)
温馨提醒
在南宁,你所知道的老街道和历史建筑还有哪些?目前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存在哪些突出问题?还有哪些薄弱环节需要通过立法来处理或保障?你认为该《条例》还需增加其他什么措施?……如果你对《征求意见稿》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于7月2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馈:
1.邮寄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凤翔路1号;邮政编码:530026)
2.发送电子邮件至nn5552881@163.com
3.拨打电话5552881同时,欢迎各位读者打进本报热线5530222(请于下午3时至5时拨打)或发电子邮件至lishijiequ@163.com发表自己的看法。来信来函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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