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状况:
“海珠城广场”为商业办公大楼,设计为地上39层、地下5层,位于海珠区闹市区江南大道与江南西路交汇处西南角。
2005年7月21日中午基坑南侧开始坍塌,造成3人死亡、8人受伤。紧邻的9层海员宾馆北楼和3栋8层宿舍楼桩基受损。其中196号宿舍楼两根桩基断裂、部分地坪悬空,大楼整体出现了向东北的倾斜,东北角下沉6厘米。
7月22日宾馆北楼发生坍塌。
事故调查处理过程:
事故发生的第2天,市政府就批准成立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建委、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海珠区政府、海珠区安监局等单位参加的事故调查组,马上按照《安全生产法》“四不放过”原则及法定程序展开调查。经过50多天调查取证, 5次召开事故分析会,六易其稿,最后形成《海珠城广场“7·21”重大事故调查报告书》。9月1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报告,完成结案。
事故的几个特点
n 施工的几个阶段
l 第一阶段:2002.11~2003.6(开挖到-16m处停工)
l 第二阶段:2004.11~05.7(1年5个月后复工到-19.8m)
n 第二阶段的几个突变点
l 2005元旦前后突变26mm
l 2005.3.3突变15mm
l 2005.7.19突变6mm
l 顶部变形的特点:
l 东、西、北、南在第一阶段基本稳定,但南向仍在缓慢变化。
l 第二阶段,东、西、北向没有什么发展,基本稳定,而南向不断变化。
l 2005年元旦前后的突变,与爆破量过大相对应。
l 施工由西至东发现:
l -16m~-19.6m岩层不稳定(zk2 11#点)。
l -13m有中、强风化明显介面;裂隙发育,岩体破碎。
l 局部介面有泥浆缓缓流出。
l -12m处南侧两端出现2m宽喷锚面鼓出破坏。
l 回填到-16m,修补破坏面,继续开挖发现仍有少量位移。
2、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施工与设计不符,基坑暴露时间过长。
(2)错过排除险情的时机。
(3)建设、监理单位严重忽视坍塌前的明显预兆,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4)基坑坡顶超载严重。
2)间接原因
归纳为:建设责任主体单位无视法规,逃避监管,长期违法建设,严重忽视安全;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履行职责不严格、监管不力,未能有效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2)间接原因
(1)首先是建设单位为了省钱,故意逃避监管,长期违法建设,严重忽视基坑安全。
(2)设计单位的主体结构条形基础设计与基坑支护设计衔接不良,致使条形基础开挖到-20.3米,原支护桩(深度-20米)变成“吊脚桩”。又没有提出有效的加固排险措施。
(3)施工单位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违法施工。
A.基坑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违法施工,而且多次责令停工后仍继续违法施工。
(3)施工单位
B.土石方挖运分包单位未取得专业承包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承接工程,对其联营方(土方施工队)盲目作业不予管理。
C.主体结构施工单位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施工;没有对主体结构施工涉及的基坑安全问题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施工。
(4)基坑监测单位违反了强制性地方标准《广州地区建设基坑支护技术规定》(GJB02-98)关于“每次监测工作结束后,及时提交监测简报及处理意见”的规定。
(5)监理单位对无证施工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又没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重大安全隐患未能采取果断措施予以消除。
(6)原市质安站、市建委、海珠区城管部门、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4个单位,分别涉及行政监管不力的责任。
3、处理结果:
1)对建设单位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51.7万元。4名主要责任人被依法逮捕。
2)对土石方挖运分包单位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53.68万元。其联营方负责人被依法逮捕。
3)对基坑施工单位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建议省建设厅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罚款3万元。项目副经理被依法逮捕。
4)对主体结构施工单位给予责令改正、停业整顿,罚款3万元。
5)对监理单位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9万元。总监代表被依法逮捕。
6)对设计单位给予责令改正,罚款30万元。
7)对基坑监测单位给予责令改正,罚款30万元。
上述单位另有1人被撤职、3人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人被行政主管部门罚款。
8)对14位执法监管人员进行处理:2人降级,3人记大过,1人记过,行政警告3人,责令作出深刻检讨的4人,调离工作岗位的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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