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7日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了解到,9月1日起深圳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新标准改单价核算方式为按总价核算方式。根据各区情况,总价标准介于160万元至390万元之间。
根据目前国家和深圳的相关规定,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享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1%税率征收契税。
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含)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所在区域普通住房价格标准。
此次出台的《关于深圳市2013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告》将此前的单价核算方式调整为单套住房总价核算方式。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调整标准是政府的一项例行管理工作,新标准根据上年度住宅市场(含新房和二手房)价格变化情况测算得出。2012年未调整标准是因为2011年度深圳新房均价同比2010年度略微下降。
该负责人表示,新标准借鉴了上海等城市的做法,综合考虑了区域、户型等导致房价差异较大因素,将以往的单价标准调整为总价标准。新标准实施后,更多的小户型或者中低价位的普通住房将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从而鼓励刚性自住购房需求,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需求,引导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节选)
摘自 新华网 2013.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