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概况
简述该分项工程其工程规模,场地特征,地质管线情况,路基结构形式。进度控制、
投资控制情况;应突出工程特点、难点和特殊要求。
二、范围和目标
1、范围:×××工程的施工分阶段监理。
2、目标:优良(合格)工程及其要求。
三、编写依据
1、《公路路线勘测规程》
2、《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 JTJ033-95
3、《公路土工试验规程》
4、《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TJ071-94
5、《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
6、《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
7、设计图纸
8、合同名称、编号
四、监理控制要点
(一) 事前监理控制要点与方法。
1、组织监理人员进行设计图纸、合同、标准规范、文件的学习,要求熟悉工程项目的监理要求,监理的三控制目标。
2、组织各方进行图纸会审、施工组织设计审核,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核后的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3、要求施工单位呈报其企业资质、业绩,质保体系(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上岗证)
及质保制度。对工程承包人的资质、业绩、质保体系及能力与制度贯彻实施的审核。
4、监理应认真阅读设计文件,了解全线路线纵坡、弯道超高、加宽路段及沿线地质情况。
5、复核承包商的放样资料及复测中线桩位和高程,复核承包商因施工需要增加的水准点和控制点,注意在道路施工过程中,相邻导线点间能否通视,检查放样边线与用地界限是否一致,若有误差应查明原因,尽可能在开工前解决。
6、检查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管线拆迁情况,尽可能在开工前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
7、会同承包人对取土坑进行勘查和取土样做土工验证(对比)试验,确定取土点。
8、承包人为取得经验,在被批准准开工后,首先应做50~100m 的试验路段,确
定机具组合及最佳碾压遍数,取得经验指导生产。
9、施工过程中应重点旁站与检测:①路线范围内场地的清理情况,是否已按规范要求清除垃圾、杂物、树木和不适宜材料。洞穴是否已回填夯实;②检查承包人是否已按要求压实原地面,设计图纸如对原地面未提出要求时至少要碾压到地表面无弹簧现象,及无明显轮迹(过湿路段另行处理)。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自检合格基础上复查后签字认可并允许上土。填报表格:市政检-4;③路基填料不允许混有杂质和不适宜材料。材料湿度应控制在最佳含水量附近,松铺厚度误差小于2cm。监理旁站认为符合要求,承包人可进行大致平整和碾压;④承包人应逐层逐段自检碾压后的路基填土,合格后填报表格:市政检-5,向监理工程师申请复验,监理检测合格后签字认可,并允许进行上层土铺筑。
10、路基达到槽底标高后,应按规范要求对路中线、高程、纵坡、横纵度、平整
度进行验收。
(二)事中过程监理控制要点与方法
1、复核承包人路线放样,检查放样线与征地边界线是否一致,注意路段内是否有超高或加宽路段放样时被遗漏;
2、承包人须组织力量清理树根、杂草、拆迁建筑物后的残渣或遗留的不适宜材料,对水井、坟坑等必须认真回填夯实,余泥排放需办理余泥排放证;
3、对路基填料质量的监理,对植物土、重粘土及粘土,白垩土、硅藻土、腐烂的泥土等须在一定条件限制下才可采用。填料宜采用砂性土、砂土,不宜采用粘性土、重粘土。
4、挖方路基监理工作
(1)土石方开挖放样必须认真细致,要求放样正确,避免超挖或二次开挖;
(2)路基开挖出来的土石方,凡适用于作筑路材料的,监理工程师应要求将开挖的土石方用于工程上,对于土质路基若上下层土质不一致应水平分层挖掘。
(3)对于土方开挖,若开挖断面将用作临时运输道路时应在其表面留30cm 待路面施工前挖槽,若挖方路基的路槽底面位于过湿或翻浆土上时,应换以透水性好的土。
5、填土路基质量监理工作
(1)路基标准干容度采用JTJ051-85 规定的重型击实标准,标准干密度应由承包人和监理中心试验室做平行试验后,由总监代表批准。不同土料其最大干密度也不同,不能混用。
(2)路基压实度检测以灌砂法为主,也可用环刀法和核子仪法检测,但使用核子仪法检测时,事先必须要和灌砂法做对比试验;
(3)填土松铺厚度一般为30cm。在碾压过程中路基 出现“弹簧”现象则表示
该区域内土壤含水量过高或有湿土块,应换土或晾晒后再碾压,若出现“干松”现象,则表示该区域内土壤含水量不足,宜洒水翻拌后再行碾压;
(4)路基达到碾压遍数后均应由承包人自检,自检验合格后填写市政检-5 表报验,监理工程师进行抽验。或在碾压到规定遍数后,承包人会同监理工程师共同到达工地,监理旁站监督检验。
(5)碾压成型的路基,凡遭雨淋湿的,无论验收与否雨后继续上土前,必须重新碾压。
三、事后控制要点
1、验收标准
2、工程验收表格
(1)市政检-4 路基基底检查表
(2)市政检-5 路基完成情况检查表
(3)市政试-22 市政工程土壤最佳密度与最佳含水量试验
(4)市政试-23 市政工程土壤压实密度试验记录。
3、已完成的路基应避免受水浸泡,验收合格后应迅速进行路面基层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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