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新修订的《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已从本月起正式施行。实施一段时间以来,得到了市民的广泛关注,有关部门也经常接到市民、业委会就热点问题的咨询。为此,记者走访了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就《使用办法》中新调整的与市民密切相关的内容进行了详解。
维修资金使用应当遵循谁受益谁负担原则对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进行分摊,《使用办法》明确维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涉及整幢的,由该幢业主分摊;涉及每个楼门的,由该楼门内的业主分摊;涉及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
为有效解决因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缺失造成维修资金使用难的问题,《使用办法》规定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建议,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指导下,委托相关单位负责维修资金的申请和使用;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监督、配合维修资金的申请和使用。
针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小额维修工程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取施工单位存在一定难度的情况,对维修工程必须通过招投标选取施工单位的方式进行调整。《使用办法》明确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预算审计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或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50万元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选择专业施工企业。
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应当经专项维修资金分摊范围内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对《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通过书面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后才可以动用。业主确认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为工程预算费用,为避免工程决算费用超出工程预算费用后,发生可能出现业主个人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不足、业主意见不统一、重新确认等纠纷问题。《使用办法》明确维修工程决算费用不得超过工程预算金额。
为满足广大业主的使用需求,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基础上,缩短了主管部门办理事项时限。《使用办法》规定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受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由3个工作日缩减至2个工作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受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首期工程款划拨由3个工作日缩减至1个工作日,尾款划拨由5个工作日缩减至2个工作日。(有修改)
摘自 《每日新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