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切实加强全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近日,自治区政府印发了《关于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全区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采取分批派驻的方式,向盟所在地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城乡规划督察员重点督察派驻城市总体规划、盟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开发区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等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规划强制性内容执行情况,群众投诉举报以及媒体反映有关违反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及处理情况。
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区城乡规划督察员的管理,今年将向部分盟市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目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下文要求各地做好城乡规划督察员候选人的推荐工作,确定在我区从事过城乡规划管理及相关工作的离退休人员中推荐,每届任期两年,且不能在原工作地派驻。
摘自 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