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简称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涉及资质重新核定办理的有关要求,简化办理程序,方便服务企业,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服务工作。
七种情况下企业可简化资质核定审批手续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企业发生吸收合并、新设合并、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外资退出、跨省变更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经审核注册资本金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
同时,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内资企业被收购的变更后新企业可不提交工程业绩材料
《通知》要求,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所涉企业如果注册在两个或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资质转入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
内资企业被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整体收购或收购部分股权的,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核定,变更后的新企业申请原企业原有资质可不提交代表工程业绩材料。
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涉及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变更的,将按照实收资本进行考核。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摘自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