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西安市政府常务会通过了《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占道施工围挡实行“即围即建、建成即拆”,坚决杜绝“围而不建、建成不拆”。占道施工应设置车辆、行人便道,需要车辆、行人绕行的,应设置明显标志;因特殊原因不能保留人行通道的,应采取搭设便桥等临时措施。
避免重复开挖城市道路
凡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必须遵守《办法》的规定。
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按城建计划安排制定实施计划,统筹安排、统一管理,遵循同区域错时实施、同路段同步建设的原则。所有需要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桥涵等市政设施的,应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新建、改建地下管线,应对有规划的路段和区域同步预留用户接管和相关路段接管,避免对城市道路重复开挖。
水电气横过马路 施工尽量不开挖
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影响车辆通行,可能造成交通拥堵的,建设单位应制定详细的交通组织方案,并明确配备交通疏导员、设置临时标志标线、交通导示牌的情况,报市交警支队对道路交通组织方案进行审查,同意后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许可。
在城市主、次干道需单方向封闭半幅以上(含半幅)车行道挖占路面施工的;工程施工周期在2个月以上的项目;城市中心交通枢纽或人口密集区周边挖掘、占用道路施工的项目等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并通过媒体公布消息。
对涉及市民日常生活的水、电、气、热等横向过路的用户项目,在已建成道路上铺设地下管线、更换管道宜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无法进行非开挖技术施工的,应尽量采取分段夜间施工,白天沟槽上方设置钢板覆盖,确保交通通行。
无故拖延工期可能被取消资格
西安市交警支队应加强占道施工区域交通管理,对违反该办法的行为可提出整改及处罚意见,由市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市政管理部门对无特殊情况不按期限完工或拒不落实整改措施的施工单位,建立不良施工单位记录档案,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挖掘、占用施工作业资格。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开发区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的过程中,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摘自 《华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