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个人: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意见的通知》(桂建政务〔2016〕3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衔接工作公告如下:
一、 过渡期内,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将为有关企业和个人提供资质或执业资格申报材料接收和转报服务。
二、 接收和转报企业资质类申报事项包括:
(一) 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
(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
(三)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四) 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
(五) 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升级;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升级、增项、核定。
三、 接收和转报个人执业资格类申报事项包括:
(一)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证书遗失补办);
(二) 一级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证书遗失补办);
(三) 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证书遗失补办);
(四) 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证书遗失补办);
(五)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
四、 需要办理上述二、三项所列资质、执业资格注册申报的企业和个人,请对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的资质、资格申报材料要求,自行准备相关材料,递交到南宁市金湖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楼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208室办理有关转报手续,联系电话:0771-5583521。(原则上每10个工作日集中寄送一次至住房城乡建设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政务服务中心
2016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