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
为加强对收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救治设施的改造、新建工作的指导,现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救治设施设计导则(试行)》印发你们,供参考。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做好统筹规划,精准调配医疗资源,调整现有医疗设施功能,通过院区功能调整、设施改造等多种方式,全力保障疫情救治需要。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救治设施设计导则(试行).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