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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设监理(总第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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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 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门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23 09:01:15 【字体:  】【颜色: 绿

桂建金管〔20203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帮助企业降费减负,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稳增长,现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阶段性调整企业缴存政策

各市要按照《通知》要求,出台企业办理阶段性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办法,因地制宜,精准指导,分级分类为企业提供缴存服务。企业申请于20206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缓缴和补缴方案。

二、充分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对适用阶段性支持政策的企业,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要及时调整业务系统,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核算职工和单位的月缴存额,确保按《通知》规定缓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的缴存时间予以连续计算,确保职工个人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正常办理。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要加强与本地区受托银行、人民银行的协作配合,建立阶段性政策期间征信报送和调整机制,确保2020630日前受疫情影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困难职工的征信记录按相关政策报送,保障职工的征信合法权益。

三、简化缴存业务办理流程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申请缓缴补缴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受理和审批,压减证明材料,缩短办理流程,对企业和职工受疫情影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认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结果等证明材料,要适度从简,灵活运用承诺审批制,减轻企业办事负担。

四、总结评估政策实施效果

各市要密切关注社会舆情,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正面宣传和引导,增强企业发展信心。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要密切监测政策实施情况,从202031日起至7月上旬,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每半月要汇总报告一次阶段性政策对本地区企业和职工的支持情况及影响效果,并在政策实施期满后,将整体实施情况总结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    广西壮族自治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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