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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设监理(总第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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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部分建筑业 企业资质实施特许核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9 09:16:32 【字体:  】【颜色: 绿

桂建管〔202024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829号)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做好引进区外优质建筑企业工作,经研究,现就对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特许核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特许核准范围

(一)具有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区外建筑企业在我区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子公司,可直接在我区申请相应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同时具有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区外建筑企业在我区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子公司,可直接在我区申请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总承包其中一项二级资质。

区外建筑企业子公司其他类别资质需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从最低等级开始申请。子公司经特许核准取得的二级资质,不适用于我厅《关于直接申报和许可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建政务〔20185号)所述简单增项事宜。

二、特许核准条件

(一)区外建筑企业成立的子公司注册地在广西行政区域内,且母公司持有子公司60%以上股份。

(二)产值要求:

⒈ 在南宁市注册成立的子公司申请资质的:母公司上年度在广西在建项目产值不少于5亿元。

⒉ 在柳州市注册成立的子公司申请资质的:母公司上年度在广西在建项目产值不少于4亿元。

⒊ 在其余12个设区市注册成立的子公司申请资质的:母公司上年度在广西在建项目产值不少于2亿元。

(三)母公司需作出的承诺事项:

⒈在14个设区市注册成立的子公司申请资质的:子公司在取得资质后1年内具有注册建造师5人、中级以上职称人员5人,3年内具备符合晋升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条件所需业绩、人员、技术装备。

⒉在南宁市注册成立的子公司,在取得资质后2年内完成不少于5亿元建筑业产值;在柳州市注册成立的子公司,在取得资质后2年内完成不少于4亿元建筑业产值;在其余12个设区市注册成立的子公司,在取得资质后2年内完成不少于2亿元建筑业产值。

⒊母公司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成企业业绩核查前持有子公司股权不低于60%,不变更法定代表人,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地变更或迁出,不办理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涉及资质许可的事项。

三、特许核准程序

(一)区外建筑企业向独立法人子公司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根据桂政办发〔201829号文件精神对企业是否符合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企业,需及时向我厅备案审查材料和审查意见。

(三)获得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企业,向当地行政审批部门递交相应的资质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区外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要求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承诺书以及特许核准文件,由当地行政审批部门按程序办理。子公司注册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按照委托下放权限办理。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加大对此类企业承揽的项目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重点检查项目部管理人员是否满足要求,并指导所辖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自特许核准二级资质证书发放之日起12个月内,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核查组对企业承诺事项进行核查,重点检查企业注册人员是否符合承诺要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是否符合《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要求,并及时将核查结果报告我厅。

(三)如区外建筑企业子公司在取得资质后2年内未能完成建筑业产值的承诺、未能完成3年内具备符合晋升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条件的承诺,我厅将立即撤销其资质,该子公司所承揽的业务由母公司承接。子公司如再次申请同类资质的,需从最低等级开始申请。

(四)我厅将视工作需要,对此类特许核准企业进行重点抽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925

                        (来源  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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