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函〔2021〕30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我厅《关于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桂建政务〔2021〕4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申请完全承诺制审批企业应提交的材料”的具体说明 (一)申请完全承诺制审批的建筑业企业,其提交的材料中涉及“企业产值、主营业务收入”等证明材料,以企业在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并受到认可的数据为准,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局盖章出具证明。 (二)申请完全承诺制审批的工程监理企业,其提交的材料中涉及“营业收入、工程监理收入”等证明材料,以企业在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统计报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并受到认可的数据为准,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局盖章出具证明。 二、业绩要求的具体说明 (一)申报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中“工程基本信息”环节有标记为D级的,表示该业绩数据等级是属于旧标准数据,我厅不予认可为有效业绩。 (二)如企业需要用“工程基本信息”环节有标记为D级的业绩申报资质的,需按照我厅《关于加强我区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历史业绩补录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20〕28号)、《关于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上线试运行的通知》(桂建管〔2021〕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申请删除全国平台数据并在“桂建云”平台录入数据后,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重新同步到全国平台。 (三)企业采用完全承诺制申报资质的,其代表业绩应为全国平台中“工程基本信息”环节数据等级标记为A级即可。企业需提升数据等级为A级的,按照桂建管〔2021〕4号文件要求办理。 三、部分承诺制审批的有关问题说明 部分承诺制审批中的“财务报表”“标准要求的厂房”等有关事项,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77号)的相关解释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13日 (来源 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