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法〔2021〕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7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精神,维护工程建设领域良好秩序,保证公正公平、快速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为全区城乡建设服务的作用,推动仲裁事业发展,现就在全区工程建设领域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提出意见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自觉 仲裁法律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与国际接轨的解决经济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工程建设领域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为更好地处理工程建设领域中出现的各种矛盾问题,借鉴先进省市的做法,在全区工程建设领域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利用仲裁解决劳务、工程结算、工程款拖欠等纠纷问题,有利于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全面深化建筑业体制机制改革。二是有助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经济优势,促进市场经济主体公正、高效解决经济纠纷问题。三是有助于保障公平正义。将仲裁法律制度引入工程建设领域,用法律手段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合同纠纷问题,用法治思维破解信访难题,能够有效保障建筑业各方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履职,加强领导 全区各有关单位要把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纳入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体系的总体部署,坚持把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作为依法预防矛盾、化解纠纷、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和举措抓实抓细。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统筹协调在全区工程建设领域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遴选和管理技术专家队伍。加强对各设区市的工作指导,在全区建筑领域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增强各级各类人员的法制意识。 自治区司法厅:负责加强对全区仲裁机构在工程建设领域的业务指导。2021年应鼓励条件成熟的仲裁机构在工程建设领域设立分支机构或仲裁庭,建立健全专业仲裁员队伍。 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配合做好在工程建设领域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相关工作。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增强各级各类人员的法制意识,引导在工程建设领域从业的社会主体自愿使用仲裁机制解决经济纠纷问题。 三、抓住重点,健全机制 (一)在部分设区市仲裁委员会设立工程建设领域仲裁庭。在建设项目多、从业人员多、条件相对成熟的设区市,先行成立建筑领域仲裁庭,探索出相对成熟的工作机制和模式后,在全区其他城市全面推广。 (二)建立专业高效的仲裁员队伍。各设区市仲裁委员会应选择一批政治素质高、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仲裁员担任建筑领域仲裁庭的仲裁员,并在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的指导下,集中进行建筑领域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培训;积极深入企业、工地等一线了解出现矛盾和争议的环节、事项及成因,强化对建筑行业的了解,提高仲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建立覆盖工程建设全领域的技术专家咨询队伍。在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房地产、造价、建材、市政、检测、监理、软件开发等专业领域,遴选一批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队伍,辅助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作出公正仲裁。 四、扎实工作,积极探索 (一)以改革精神推动工程建设领域仲裁法律机制建设走稳走实。各相关部门要站在推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作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抓实抓细,充分利用仲裁的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经济性、独立性等特点,推动合法、公平、高效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的经济纠纷问题。 (二)各相关地方和单位要充分发挥仲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作用,创新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探索制定专门调解的规则和程序,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仲裁机制建设,不断提高仲裁服务质量。 (三)各设区市司法、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作为此项工作的具体实施者,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做好仲裁机构设立、仲裁员和技术专家队伍建设等工作。同时,深入宣传仲裁法律制度,鼓励当事人双方使用仲裁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1年7月7日 (来源 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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