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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设监理(总第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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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区住房 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 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30 10:44:21 【字体:  】【颜色: 绿

桂建政务〔2021〕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函》(建司局函房〔2021〕65号)的要求,为做好我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现就新的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前有关工作衔接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按照建办市〔2021〕30号文件要求,停止受理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申请、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包括停止受理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办理上述资质跨省区业务的申请。

 

  二、请各单位按照建司局函房〔2021〕65号文件要求,停止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资质的核定申请和暂定资质备案申请。

 

三、我厅委托下放自贸试验区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中,凡不涉及上述两点要求的事项,请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或授权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第一批)的决定》(桂政发〔2020〕10号)继续实施。

 

四、我厅印发的《关于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桂建政务〔2021〕4号)明确的试点时间,现延长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企业,无需再提供人员身份证、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原件扫描件,以及社保证明等证明材料。各级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企业在申报资质期间提供以上材料,切实落实建筑业“放管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六、办理特许二级资质的企业继续按照我厅《关于对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特许核准的通知》(桂建管〔2020〕24号)执行。申报企业到我厅窗口提交申请时,除加盖公司公章的承诺书以及特许核准文件外,应当按照现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提交其他申报材料。获得特许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可继续按照我厅《关于对特许核准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桂建政务〔2021〕2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按照建办市〔2021〕30号文件要求,各地要落实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工作。企业应按照我厅《关于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上线试运行》(桂建管〔2021〕4号)要求,在“桂建云”平台录入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信息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工人等信息。备案材料的真实性由备案企业负责。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对,材料齐全的,视为备案成功,备案部门应直接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我厅将不定期开展抽查。

 

联系人:陈智伟;联系电话:0771-2366127。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22日       

(来源  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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