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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设监理(总第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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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监理企业和监理专业技术人员业绩信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9-04-10 11:10:42 【字体:  】【颜色: 绿
                  广西监理企业和监理专业技术人员业绩信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提出的积极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快建立健全广西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促进监理企业及监理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监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158号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纳入我区资质属地管理,以及在我区境内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及监理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业绩信用登记制度。对监理企业、监理专业技术人员所承担工程项目业绩、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不良行为等进行跟踪记录,并作为其资质动态管理和业绩信用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广西建设厅负责全区监理企业和监理专业技术人员业绩信用登记管理、监督执行和信息发布。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包括项目监理机构,下同)和监理专业技术人员业绩信用登记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建管机构负责办理。
       第四条  业绩信用登记同时使用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类记录载体。书面文档载体分别为《广西监理企业业绩信用登记手册》和《广西监理专业技术人员业绩信用登记手册》,由广西建设厅统一印制。电子文档载体为《广西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含各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条  监理企业取得资质、监理专业技术人员经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由企业统一向所在地市级资质管理部门办理领取手册手续。进桂监理企业及其符合条件的监理专业技术人员凭工程监理合同、项目监理机构组成文件和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到广西建设厅建筑工程管理处(或委托广西建设监理协会)办理领取手册手续。
       企业手册按资质证书副本数领取,与副本顺序号对应编号,并与资质证书副本配套使用;人员手册按人领取。在资质审查、监理合同备案、工程项目投标以及接受检查时,应向有关部门出示证书和手册。
       第六条  手册中有关监理企业或监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由持有单位和持有人按资质证书、注册证书等有关内容如实填写。
       第七条  工程监理业绩记录,由手册持有人在项目开工前如实填写工程项目的相关内容;工程所在地资质管理部门负责核验监理企业或监理专业技术人员填写的工程项目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并签署确认意见;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签署有关评价意见。
        第八条  信用登记分为“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两类。
     “优良信用记录”是指监理企业和监理专业技术人员因成绩突出或其所监理的工程,获得各级建设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作出表彰决定的记录。由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验、记(登)录。
     “不良信用记录”是指监理企业和监理专业技术人员有本办法附表1《广西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考核暂行标准》、附表2《广西监理专业技术人员不良行为考核暂行标准》所列行为,受到各级建设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作出处理意见或区、市级以上通报批评的记录。由行政作为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书面记录,并逐级上报,由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验,在电子文档登录。
       第九条  监理企业和监理专业技术人员对书面文档或电子文档的业绩信用记录真实性有疑议或争议的,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区建设厅提出书面申请,进行核查、核验。
       第十条  按照《监理规范》的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岗位任职人员承担最多不得同时超过三项监理承包合同所包含的工程监理业务。总监代表和负责工程质量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只可在一个监理承包合同的项目上任职。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应当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与监理专业技术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监理专业技术人员在企业之间流动时,应当提交核验终止和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凭证,方可办理劳动关系变更手续。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包括总监代表)岗位职务的监理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所负责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或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方可办理劳动关系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及监理专业技术人员,因资质等条件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变更手册中相应的内容。
       第十三条 在工程监理实施过程中,监理企业一般不宜更换监理机构任职的监理专业技术人员。确需更换的,应按规定办理人员更换手续外,同时变更相应人员手册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业绩信用记录公布的保留时间不少于1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西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广西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考核暂行标准》
       附表2:《广西监理专业技术人员不良行为考核暂行标准》


 

附表1:
广西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考核暂行标准
序号
不良行为
1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及与建设单位或监理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2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和范围承接监理业务的;
3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4
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
5
监理单位低于国家规定最低取费标准签定合同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6
未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监理人员的;
7
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中的总监理工程师未取得执业资格或未经注册即上岗的;
8
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监理单位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的;或施工单位拒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9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
10
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11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12
因监理责任而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
13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14
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5
违反国家、自治区有关质量、安全、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情节严重,且在国家、区、市级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执法检查中受通报批评的。


 


 

附表2:
广西监理专业技术人员不良行为考核暂行标准
序号
不良行为
1
以挂靠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
2
伪造、出借、转让、涂改“监理人员岗位证书”的;
3
已经注册的监理岗位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监理企业从事监理工作的,或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监理业务的;
4
超越已取得的执业资格从事监理工作的;
5
监理岗位人员在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兼职或者与其有其他利害关系;
6
违反《广西监理企业和监理岗位人员业绩信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所列行为的;
7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或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8
监理岗位人员未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的;
9
未按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实施监理的;
10
因监理工程师责任而发生四级及以上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利害关系人严重经济损失的;
11
不依法行使签字权或严重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
12
在竣工验收时未出据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
13
监理岗位人员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业主单位、所在监理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通报处理的;
14
监理岗位人员对监理企业第二、三、四、七、十、十一、十二类不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15
以欺骗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一年内也不允许在工程监理单位担任相同岗位职务。
16
违反国家、自治区有关质量、安全、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情节严重,且在国家、区、市级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执法检查中受通报批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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