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等文件精神,为统筹做好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资质的延续 (一)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企业资质(含我厅核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试点下放审批权限资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有关要求执行,即日起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企业行政审批系统”自行申报资质延续,并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截止时间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知要求为准。 (二)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我厅核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试点下放审批权限资质延续的,企业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提供由原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资质核查意见。企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前,需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提交《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附件1)、《企业法人承诺书》(附件2)。我厅核查后向企业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附件3)。 二、关于我区核发资质的延续 (一)我厅核发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不含我厅核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试点下放审批权限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我厅统一自动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后资质有效期届满的,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提前向我厅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厅不予受理。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自动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加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 自2024年1月1日起,通过“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进行资质动态核查,当注册人员等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时,我厅将采取提醒企业自纠、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依法撤回企业资质等措施。
附件:⒈ 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 ⒉ 企业法人承诺书 ⒊ 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16日
附件1 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
我公司(公司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曾于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广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试点期间,在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过(□勘察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变更、□新申请、□升级、□增项、□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延续)。因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办理 业务,现申请对我公司进行资质动态核查。
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联系方式:
单位:(盖章) 日期:
附件2 法人承诺书
本人(身份证号码:) 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现申请资质延续,我承诺: 我公司在提交申请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前,已按照相关规定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等进行了自查,均满足对应等级的资质标准要求。主要人员均已在本企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缴纳时限满足申报要求,并对其参保真实性负责。同样我在此所做的承诺也是真实有效的。我知道虚假的承诺与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资质申请提供的资料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附件3 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公司曾在我单位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新申请、升级、增项、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延续)。经我单位审查,该企业在申请上述资质许可事项时,净资产、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方面均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资质标准要求,且申请材料完整保存。我单位对核准结果负责。经动态核查合格,同意该企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办理业务。
责任人: 经办人: 联系方式:
单位:(盖章) 日期:
文件下载: 附件1-3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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