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二、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身份证; (六)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安全评估资料。 四、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五、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总承包序列内选择一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以在总承包序列内再申请其他类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资质,也可以申请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六、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七、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授予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不授予主营为勘察、设计、工商贸、房地产等不是建筑施工的企业,不授予上述企事业单位所属的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单位,不授予企业集团,只授予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八、申请材料的要求 (一)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需报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材料一份。申请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企业,每申请一个方面的资质,需增加填写两份《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并将其相应的附件材料分开装订。 (二)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工程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上述各项指标均不得重复计算;不得将子公司的业绩、人员、设备、工程结算收入等作为母公司的资质条件。 (三)附件材料中的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称证书和身份证、财务和统计报表、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安全评估等资料可采用复印件,其中资质证书须将正、副本的全部内容进行复印,不得有缺页。申请材料中要求企业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公章或印鉴无效。附件材料中企业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应当单独装订。 (四)对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还应当提供如下说明或证明: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其中国有企业还需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情况;工程业绩的分割、分并情况等。 原企业申请保留资质的,对原企业的资质须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的要求与上款要求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