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广西建设监理(总第32期) |
|
|
|
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和补办程序 |
|
发布时间:2007-03-11 10:32:35 【字体:大 中 小】【颜色:红 绿 蓝 黑】 |
一、建筑业企业的名称、地址、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发生变化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持原资质证书和已变更的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有关的变更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向发证机关申办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由建设部审批的企业办理企业名称变更,险本条第一款要求提供的材料外,还应当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文件,向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申办。 二、建筑业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以申请补办,需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补办的报告; (2)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3)持遗失情况的说明、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补办的文件。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