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初审
行政审批标准
依据建设部《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
(一)初始注册
1、取得执业资格;
2、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3、申请人没有下列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4)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5)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6)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7)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8)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10)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二)延续注册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建设部令第150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4)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5)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6)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7)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8)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10)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三)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4)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5)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6)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7)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8)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10)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