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对推行工程担保作出新规定
2008年年底前,全国地级以上城市要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试点
日前从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工程承发包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建设部日前发出《〈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通知》指出,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提供的,保证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引入工程担保机制,增加合同履行的责任主体,根据企业实力和信誉的不同实行有差别的担保,用市场手段加大违约失信的成本和惩戒力度,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更加规范透明,有利于转变建筑市场监管方式,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优胜劣汰,有利于推动建设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通知》指出,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工程担保试点工作。各地要针对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相关法律法规滞后,工程担保市场监管有待加强,专业化担保机构发育不成熟,工程担保行为不规范等,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相关管理规定,推动地方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
《通知》要求,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提供以建设单位为受益人的承包商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以施工单位为受益人的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不按照规定提供担保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通知》还强调,要加强工程担保市场监管,规范工程担保行为,实行保函集中保管制度,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并加强行业自律、宣传培训和专题研究。
《通知》提出,2007年6月份前,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试点;2008年年底前,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本地实际扩大推行范围;到2010年,工程担保制度应具备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信用管理体系、风险控制体系和行业自律机制。
(摘自《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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