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许可]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就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资质管理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下放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业自律] 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资质分级分类]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资质标准]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 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3、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和其它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不少于15人。
4、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八条禁止的行为;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二)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和其它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体系,有健全的技术、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和测量放样等仪器。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八条禁止的行为;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和其它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体系,有技术、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和测量放样等仪器。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八条禁止的行为;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3、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附表1中相应专业工程要求配备的人数。
(4)企业具有必要的质量体系和规章制度。
(三)事务所资质标准
1、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2、合伙人中有3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具有必要的质量体系和规章制度。
第八条[业务范围]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综合资质
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二)专业资质
1、专业甲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2、专业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3、专业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三)事务所资质
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除外。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综合、专业甲级资质审批程序] 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专业工程监理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工程监理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批。
对申请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5日内初审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延续的决定。
第十条[其他资质审批程序]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专家评审和公示] 资质受理和审批部门可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的时间为20年工作日。
资质审批部门可以对审查意见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时间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之内。
第十二条[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本、四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发放。
第十三条[首次申请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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