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设监理(总第2期)》
Guangxi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期号:2006年第2期

主管: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主办: 广西建设监理协会

主编: 张经纬

编辑: 罗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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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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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设监理(总第2期)

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将纳入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新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自200611起施行,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提出了严格要求。该规定明确要求,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将纳入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具体条文摘录如下: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应当作为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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