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设监理(总第1期)》
Guangxi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期号:2006年第1期

主管: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主办: 广西建设监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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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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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设监理(总第1期)
规范注册管理 提高执业水平
(2006-3-31)
编者按:新修订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7号令)将于2006年4月1日起实施,为使大家能更好地理解、贯彻该《规定》,《建筑时报》特邀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逄宗展处长对修订《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的必要性、指导思想以及修订过程中涉及到的一些重要问题作了深入的解读和说明。其中最受业内人士关注的注册监理工程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问题在此次修订中有了“说法”:今后,注册监理工程师将分专业注册,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新增设了继续教育制度,同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在本次修订中扩大为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规范注册管理  提高执业水平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新修订解读
 逄宗展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06年1月26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7号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47号部令的公布与实施,对于加强和规范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提高工程监理质量和水平,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障监理工程师的权力和义务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修订出台《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的必要性
监理工程师执业制度是我部建立最早的个人注册执业制度,1992年建设部就颁布了《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18号令),18号令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加快我国监理工程师执业制度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功不可没。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11.7万人取得了《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已有9.5万人经过注册取得了《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到目前为止,监理工程师还是建设领域个人执业制度中人数最多的。
18号令颁布至今已有14年了。一方面,由于18号令中的一些规定,如受理审批的机构、审批的条件、审批的程序和时间、注册管理等方面,已经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另一方面,18号令没有明确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义务以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且对注册监理工程师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和执业的监督管理,非常有必要对18号令进行修订,制定出台新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二、修订出台147号部令的指导思想
(一)依法规范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行政许可。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是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因此要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来修订18号令。
(二)切实解决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立法就是要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立相应的制度加以规范。因此针对监理工程师制度目前没有继续教育、不分专业、年龄不限制、责任不明确等问题,重新设立了注册制度、执业制度、继续教育制度等。
(三)便民和效能。如18号令中规定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后,5年不注册,证书失效。由于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取得资格证书,是对个人考试成绩的确认,是对个人知识水平和能力的认可,应该长期有效。再例如一年集中受理审批一次初始注册、注册证书单位集中保管等问题,注册监理工程师意见都较大。
三、关于147号部令调整的12个主要问题
(一)关于注册审批机构的问题。18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受理审批机构是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但在实施上一直加盖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的司章。按照《建筑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是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因此,147号部令规定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审批机关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关于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名称问题。18号令将监理工程师注册后取得的证书称为《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为与其他个人注册执业制度相一致,147号部令调整为《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三)关于资格考试问题。18号令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一章,由于监理工程师的考试由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管理,因此147号部令中去掉了考试部分内容。关于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建设部和人事部的有关规定执行,规定另行制定。
(四)关于注册分类管理方面。18号令中没有区分初始注册、变理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只是简单统称为注册,由于不同类型的注册所要求的条件是不一样的,并且在管理上也容易混乱。因此,147号部令增加并规范了申请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程序和条件。
(五)关于监理工程师分专业注册问题。由于目前监理工程师考试不分专业,在注册时按照所学专业注册,注册专业不规范。而目前企业资质标准中又划分14个专业工程类别,在企业资质管理与个人注册执业制度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下,分专业注册非常必要。因此147号部令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分专业注册。
(六)关于注册有效期和执业印章问题。目前,监理工程师注册没有有效期,只是规定五年复查一次。因注册行政许可要有一定的期限,因此,147号部令规定监理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目前建设领域注册执业制度中,只有监理工程师没有执业印章,同时也考虑有的省市也已经设立了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根据监理工程师执业需要,147号部令增设了执业印章。
(七)关于注册单位问题。以前,注册规定中规定,建筑师、工程师只能注册在勘察设计企业,监理工程师只能注册在监理企业,这样规定既不利于企业的多元化发展,也限制了人员的全面发展,有的人员取得了2到3个执业资格,只能分别在几个单位注册,产生了人证分离、虚假注册等问题。为此,建设部在制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两个部令时都做了调整,允许这些注册师受聘并注册在一个单位。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
(八)关于执业范围问题。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主要是从事工程监理活动,但考虑到注册执业人员的专业特点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发展需要,147号部令明确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九)关于执业年限问题。
考虑到监理工程师要到工地现场执行监理业务,并且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有必要进行执业年限规定,147号部令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年龄超过65周岁的不予注册。而且这一规定也没有剥夺超过65周岁的人员的就业权,因为超过65周岁的人员虽然不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但仍然可以从事监理和其他业务。
(十)关于权力、义务问题。18号令中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权力、义务和继续教育方面规定,作为一个注册执业人员应有相应的权力和义务,因此147号部令增设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的8条权力和10条义务。
(十一)关于继续教育问题。继续教育是注册执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当前执业资格考试还不能完全检验执业实践的情况下,设立继续教育制度,对于提高执业人员的素质非常必要,因此147号部令增设了继续教育制度。
     (十二)关于法律责任问题。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要求,将18号令第四章罚则部分改为法律责任,并对相应行政处罚条款进行了调整。如取消吊销证书处罚,明确了罚款的额度等。无论是监理工程师还是行政管理人员,都要十分清楚自己在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制度管理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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