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设监理(总第1期)》
Guangxi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期号:2006年第1期

主管: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主办: 广西建设监理协会

主编: 张经纬

编辑: 罗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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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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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设监理(总第1期)
行业简讯四则
一、建设部:严禁政府投资项目由建筑业企业垫款
   据新华社电   23日从建设部获悉,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发文,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据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带资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不含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由建筑业企业垫款施工。
  上述行为严重干扰了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同时由于超概算资金落实难度大,造成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为此,四部门要求,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同时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
 二、建设部:节能建筑配套优惠措施正在制订
    建设部将首次推出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北京市建委有关官员表示将跟进鼓励开发节能建筑规定。
  日前,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对外称,年内建设部将启用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证上必须注明节能指标,否则该商品房不得出售,同时将启动绿色建筑的认证制度,如果节能指标未达到预售许可证上所标的节能率,开发商要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其还提出对于节能建筑将有望减收物业税率,并得到优惠的贴息贷款等。由此不难看出,政府部门在减少节能建筑给开发商增加成本的同时,对推广节能建筑亮出了前所未有的利剑。
  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表示,商品房许可证上必须标明建筑节能指标,否则不准出售。
  推广建筑节能成今年建设部工作重点:
  日前,建设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这是建设部首次将建筑节能上升到一个管理条例的高度。对此建设部有关官员表示,建筑节能将成为建设部在2006年工作中的一个重点工作,而且一些相关的配套的政策法规正在商讨和制订中。
  从建设部大张旗鼓进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征求意见中不难看出,建设部对推行节能标准的力度。这次建筑节能条例中,将建筑开发所涉及到几乎所有单位都包括进去,特别指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筑节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标准,依法对新建建筑符合节能标准负责。”
  昨天北京建委有关官员也明确表示,北京在建筑节能方面已经走在其他兄弟省市之前。目前建设部对建筑节能管理规范正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将出台正式的建筑节能管理规范,届时北京将结合建设部的管理规范,对目前北京的相关规定进行重新核定,将增添一些建设部条例中的最新的举措。
  事实上,在这次《征求意见稿》中有两个非常突出的地方,首先是开发和购买节能住宅产品都可能有一定的优惠政策,这主要是体现在税收方面。其次是商品房销售和建筑节能挂钩,商品房预售证上必须注明节能指标,如果不注明,开发商将不得进行销售。
  据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表示,节能建筑成本一般要多出5%-10%,为此正在加紧制订对节能建筑消费者和建设者的鼓励政策。另据建设部有关官员介绍:“因为这些政策多数是与其他部委相互协调后进行制订,涉及到不同部委之间的政策的衔接性,因此需要大量的论证工作,不过这些工作目前已经开始,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出台的同时会尽可能将一些相关配套的优惠政策制订出来。”
  执行难曾阻碍节能建筑标准推广:
  据了解,早在2001年10月,建设部就颁布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其中有7条是强制性标准,但却很少得到执行。设计单位往往不做建筑节能的构造设计,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难以实施;即使按标准设计了,建设单位往往又不按设计要求施工。据调查资料表明,我国住宅能耗约占全国总能耗的20%左右。从2000年到2004年,全国按节能标准设计的项目只有58.53%,按节能标准建造的项目更低,只有23.25%.“很显然,进行建筑节能规划设计的建筑产品的开发成本和销售价格都要高,因此对于开发商和消费者而言,他们更喜欢建筑成本和销售价格低的产品。”中原地产华北区域总经理李文杰这样指出。
  建设部做的相关调查显示,有近2成的人表示是因为成本提高影响节能建筑的推广,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有7成以上的人愿意多花钱来购买节能住宅。还有4成的人认为强制执行力度不够是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所遇到的主要困难。(摘自人民网)
 三、河南省建设厅制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
河南省建设厅为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严格企业资质管理,在今年3月27日实行《河南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具体内容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对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加强对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动态管理,严格建筑市场清出制度,特制定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
二、凡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省内建设监理企业,有义务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资质动态检查、考核。
三、资质动态考核内容
(一)企业营业执照年检情况;
(二)注册监理工程师是否满足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监理员、安全监理专职人员、建筑节能施工监理人员是否经过岗位培训。
(三)近三年完工项目业绩情况,本年度业绩包括监理合同、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业主评价意见(或业务手册);
(四)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及企业上报监理统计报表情况;
(五)监理合同备案情况,监理收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六)企业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不良记录等市场行为情况;
(七)企业执行工程监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情况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其他要求情况。
四、动态考核结论及有关要求
(一)企业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没有违法违规行为、不良记录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动态考核结论为合格;
(二)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但不低于标准80%,其他条件符合资质标准的,或有一般违法违规行为或累计不良记录3次以上但达不到资质处罚的,动态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
(三)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低于标准80%,或其他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动态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四)对于动态考核中查出的因恶意降低取费标准、扰乱市场秩序谋取中标的企业,记入企业不良记录,限期整改,并停止企业招标投标3个月;发现多项工程因恶意降低取费标准、扰乱市场秩序谋取中标的,记入企业不良记录,限期整改,并停止企业招标投标6个月;对拒不整改的,清出建筑市场。
(五)对动态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限制经营活动,对动态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自资质条件认定或违规行为认定之日起,资质审批部门要按照行政程序,给予行政处罚、降级,吊销企业资质等处理。
五、动态考核方式
(一)书面申报材料审核与现场检查、核实、考核及即时清出市场相结合,实行差异化管理。
1.绿色通道。对于年度内获得省级以上工程奖项或省级先进单位,且资质符合标准规定、市场行为良好,没有行政处罚、不良记录、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动态考核实行绿色通道,考核时仅提供资质动态考核表(未备案的业绩还需提供业绩备案书面材料)。
2.蓝色通道。对于资质符合标准规定、市场行为良好,没有行政处罚、不良记录、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动态考核实行蓝色通道,考核时除提供资质动态考核表外,还需提供资质标准相关的书面资料。
3.黄色通道。对注册人员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但不低于80%且其他条件符合标准要求的,或有一般市场违规行为、或发生不良记录且够达不到资质处罚的,动态考核实行黄色通道。考核时除提供书面材料外,必须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考核。
4.红色通道。对注册人员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或其他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或严重市场违规行为的,动态考核实行红色通道。考核时除提供书面材料外,必须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考核。根据考核情况按照行政程序,给予行政处罚、降级或吊销资质。
(二)相对集中考核和随机考核相结合。
1.相对集中考核。工程监理企业原则上每年度应接受一次相对集中动态考核,并由资质审批部门将考核结果记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考核栏内。
2.随机考核。对于在日常资质管理、注册人员管理、建筑市场监管、建设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或有市场违规行为的企业,即时对企业的资质进行考核。
六、按照《行政许可法》便民、高效的原则,各地在相对集中动态考核时,要按照全省统一安排,分时间段进行。为方便企业经营,凡能通过书面检查考核的,要优先采用书面考核方式,确有必要时可采用实地检查的方式。对企业实行的动态考核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七、各地在动态考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初步结论及企业申报材料(主要包括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人员、业绩、市场行为等内容)报资质审批部门,经审核后作出正式考核结论,并记录在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内,同时在网上公布考核结果供查询。
八、发挥建筑市场监管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实现各部门联动。动态考核由企业资质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监管各职能部门、建筑市场执法部门、注册人员管理部门提供企业的市场行为及其他情况,资质管理部门在动态考核和日常资质管理中必须充分征求上述部门的书面意见。
九、加强监理合同备案管理。考核中涉及工程业绩的,监理合同必须是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先备案的合同,2005年度未备案的监理合同在动态考核时一并备案。今后,凡未备案的合同原则上不作为资质动态考核和企业晋级的业绩考核。
十、严禁弄虚作假行为。凡动态考核中提供虚假资料、隐瞒真实情况的,按照建设部《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给予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处理。
十一、认真处理有关举报、投诉。对资质动态考核中的有关举报、投诉,资质管理部门要认真核实、依法处理。
十二、严格行政程序,履行告知义务,坚持为民服务,不得增加企业负担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工作人员要认真遵守廉政纪律。
十三、严格即时清出管理。对于动态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即时给予降级或吊销资质处理。对于不及时上报、不及时处理或隐瞒情况的,将追究企业注册所在地资质管理部门的责任。
十四、充分利用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情况进行行业分析,加强市场监管。
十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监理协会要积极配合资质管理部门,沟通和交流协会掌握的行业和企业情况,在动态考核中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十六、本办法由河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四、建设部:工程招标 中标候选人必须要“见光”
针对工程招标存在的暗箱操作、弄虚作假等现象,建设部要求——工程中标候选人必须“见光”
    近天,建设部有关负责人向媒体表示,各地应当建立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制度、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要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重点监督。
    据了解,目前在招投标活动中,一些招标人往往利用资格审查,设置许多不合理或过高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达到内定中标人的目的或者采取“量体裁衣”等手法确定评标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暗箱操作,甚至还出现了“低价抢标”行为,导致在合同履行中出现偷工减料、减少必要的安全施工措施和设施、拖延工期、拖欠农民工工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现象的出现。针对这些现象,建设部提出了以下意见。
    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要公示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各地应当建立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制度,加强对确定中标人的管理。这位负责人说,采用公开招标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要将预中标人的情况在该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信息网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最短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
    其实早在今年5月份,北京市为了有效防止招标人搞暗箱操作,北京建委等八个部门联合出台了政府投资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等四项新制度,制度中就要求将中标候选人公布。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根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不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名单,很容易出现招标人“舞弊”的现象。
    招标代理机构要审核
    据了解,目前个别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突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亟需进行整顿。例如,招标机构工作人员唯利是图,搞暗箱操作,弄虚作假;管理层也忽视管理,对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视而不见,导致整个机构弄虚作假成风,给项目业主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另外,一些招标机构在国债及限上技改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等。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严格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市场准入的基础上,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业务后的行为管理,重点是代理合同的签订、代理项目专职人员的落实、在代理过程中签字、盖章手续的履行等。
    此外还应当尽快建立和实施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清出制度,严厉打击挂靠,出让代理资格,通过采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方式操纵招标结果,违反规定将代理服务费转嫁给投标人或者中标人,以及以赢利为目的高价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行为。对上述行为,经查证核实的,除依法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处理外,还应当将负有直接和相关责任的专职人员清出招标代理机构。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各地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社团组织应当建立对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通过不断的培训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综合素质和工程招标代理的服务质量。
    公建项目要重点监督
    我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进行招标,然而,据有关部门调查,近年来,全国工程招标率仅为63%;在对78个国家投资项目的稽查中发现,其中真正公开公平进行招投标的也不足10%,大量的招投标走了过场。
    根据这种现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能。在监督的对象上,要以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为重点。
    他认为对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个重要环节,应当通过完善方式、明确重点来实施有效的监督。在监督的对象上,要以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为重点,对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可以转变方式,突出重点;在监督的主体上,要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为重点;在监督的方法上,除了全过程监督外,要进一步创新方法,将有针对性的过程监督和随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行政监督的效率和权威。同时,要注意发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作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招标投标工作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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