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出台具体办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日前,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于6月1日正式实施。业内人士称,此举将打破原有的城乡规划建设二元结构,把城乡作为一体统筹考虑,建立城乡一体的规划体系,以促进城乡人居环境的根本改善。
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我区长期存在重规模轻集约、重城市轻村镇、重建设轻管理等问题,尤其是村镇规划滞后、基础设施配套差,村庄环境脏、乱、差现象严重,只见新房不见新村,资源消耗大,综合防灾能力脆弱。
新办法实施后,“规划就是法律”,镇、乡、村都要依法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镇规划和乡规划还要制定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明确“先规划,后建设”、“没有规划不得建设”的基本原则。
今后在制定规划时,将注重把城市中心组团与周围村镇作为一个整体,合理、充分考虑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能力,科学布局生产建设、生活居住、公共设施以及生态建设,统筹工业区、商业区、生活区以及村庄、耕地、林地等空间分布;更注重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引导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社会服务事业向农村覆盖;更注重生态优先原则,打造生态型宜居城市。
新办法严格实施城乡规划“一书四证”许可制度,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取得“一书四证”的建设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一律不发施工许可证。城市、镇、乡总体规划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建设单位和个人不能随意突破。
重新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是在总结近年来广西城乡规划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提出的具体实施意见。新办法更突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区域协调发展等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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