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的认识
桂林市建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李坚成
摘要: 参考国际咨询工程联合会(FIDIC)编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应用指南》,结合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实际,介绍了工程变更的范围、性质、重要性及相关文件的编制,着重探索了监理工程师对变更价格确定的方法。
关键词: 工程变更 FIDIC合同条件 工程量清单价格
1. 工程变更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1.1 工程变更的表现形式: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
4)改变工程质量、性质或工程类型;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
6)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1.2 工程变更分类:
根据提出变更申请和变更要求的不同部门,将工程变更划分为三类:即筹建处变更、施工单位变更、监理单位变更。
第一类 筹建处变更(包含上级部门变更、筹建处变更、设计单位变更)
上级部门变更:指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政策性变更和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引起的变更;
筹建处变更:筹建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为提高质量标准、加快进度、节约造价等因素综合考虑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设计单位变更:指设计单位在工程实施中发现工程设计中存在的设计缺陷或需要进行优化设计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第二类 监理单位变更: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工程变更和工程项目变更、新增工程变更等。
第三类 施工单作变更:指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与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地质结构等情况不一致而提出来的工程变更。
1.3工程变更的审查和批准
无论哪方面提出的工程变更,均需经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核准,并上报业主批准案。对工程变更-审查的基本原则是:
1) 变更后的工程不能降低质量标准,一不能影响工程完成后的运行和管理。
2) 工程变更设计在技术上必须可行,同时还必须可靠。
3) 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必须是合理的。
4) 工程变更尽可能不对后续施工在工期好施工条件上产生不良影响。
工程变更的审查和批准应当根据变更项目的性质或者按照涉及增减费用的多少划分级别,相应的级别由相应的机构组织审查好批准。
从我国性质推行的施工监理制度来讲,驻地监理工程师每天直接与承包商及其他参加工程建设的人员大交道,因此把好应把好对工程变更管理与审核的第一关。驻地监理工程师及其领导班子应负责有关变更的工程数量的核实,以及提供有关现场的数据资料和证明,并审查提出工程变更方的理由是否充分,起草工程变更令;任何上报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由其负责对工程的最终审查,若基本同意工程变更,可以上报业主批准备案。若业主出现其他考虑不批准变更,监理工程师应视工程的进展情况,实事求是的向业主讲明变更的利弊,必须变更时,还是尽量说服业主采纳变更的合理建议。
2. 工程变更文件的编制
2.1 工程变更指令
对于一下工程变更指令,具有一定的法律性,因此应该是严密而公正的。并非简单地说明决定哪一部分进行变更,而应当是一份包括以下内容的完整的文件。
1) 变更的原因和依据。
2) 变更的内容好范围。
3) 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变化。
4) 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变化。
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变更,不同于国内以往的设计变更的另一方面,是每项工程变更必须确定其变更项目的费用,包括其单价和根据单价与变更后的工程数量对变更价格进行计算。
2.2 工程量清单
工程变更中的工程量清单是重要的工程变更文件之一,,它同原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进步相同。其区别在于每个项目都需要变更前后的单价、数量、和金额,目的是便于检查该变更对于合同价的影响。
2.3 设计图纸
2.4 其他有关文件
3. 对工程变更价格确定的几点粗浅看法
在许多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方和业主与承包商之间最常见的争执,就是工程变更后的估价问题。然而,多数承包商认为只要发生工程变更项目,就有关对该项目重新议价,以弥补原标价偏低造成的亏损或获得高额利润,这也正是承包商乐意提出工程变更的最直接目的。
应当澄清,对于工程变更的项目并不是像承包商期望的那样全部需要确定新的价格,像因承包商违约或因承包商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合同责任由承包商自行承担。需要确定新的价格的项目主要有以下两类。
一类是工程量清单的项目中数量增减超过合同规定范围的变更项目;另一类是工程量清单以外的变更项目,即新增项目。
另外,对于变更工程价格的确定,除非另行签订协议或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如工程量清单中有项目相同的,则用清单中已有的单价或价格;如果没有适用该变更工程的单价,则口语用清单中类似项目的单价或价格加以修正。对于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若复述质变、形式或施工次序和数据以及技术标准的变更,口语或需要对其确定新的价格。对于变更项目即使符合上述两类,也并不意味这非创新确定新的价格不可,监理工程师有权根据合同文件确定他认为适合的价格。况且,确定新的价格,也不像承包商期望的那样上浮,某些情况则是下调。有关基于数据发生的工程量对原估价的工程数量做出的单价调整问题,一般的讲:工程量减少----- 单价提高, 工程量增加----- 单价降低。
为了反映过程建设的管理水平及建设前期工作准备的充分性,对招/投标时估计的实际工程量,在重新测量后证明和工程量表(工程量清单)中记载的工程量不同时,则不属于工程量变更的范畴,不需要进行变更,也不必要发工程变更令,仅当这种范围超出合同规定的范围,则自动按上述第一类情况处理。
FIDIC合同条件第52条对清单中单项工程数量增减的变化,一般规定为:对于原合同内有标价的工程凉清单的费率或单价不应该随便地考虑变动除非该单项工程涉及的累计款额超过合同价格。同时在该单项过程实施的时间工作量超过或少于原工程量的25% 及以上时。其数量的增减未超过清单中数量的25%时,应理解为承包商的风险,则采用原清单单价,按原合同清单价格付款。
同时,如果监理方认为可以对数量增减的变更项目重新确定价格时,只是对超出风险范围以外的那部分按新的价格支付,其余部分仍按院清单的价格支付。必须注意的是,不能由于数量变化超过风险约定范围,就全部按新的价格支付。工程数量的增加或减少的处理可以形象地描述如下。
上述两种情况中,“应考虑调价的数量”就其工程数量;和价格而言有着本质的区别:当工程数量增加超过风险约定范围时,其应考虑的工程数量为实际发生的工程数量,为其而重新确定的价格,代表着为完成这些工程实体而实际发生的工程数量,为其重新确定的价格,代表着为完成这些工程实体而实际发生的材料消耗及其人工等(基于远清单单价);当工程数量减少超过风险约定范围时,其应考虑调价的工程数量,为象征发生的工程数量,为其而重新确定的价格,则仅是在原清单基础上的补差,涉及这部分数量的支付应理解为二次支付(原清单价+补差=新单价)的叠加。
FIDIC合同条件还规定:监理方在签发整个工程的竣工交接书时,如果出现了由于: (1)执行了FIDIC合同条件规定的有估价的全部变更后的过程。(2) 对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估算工程量经过计算后所做的各种调整。
使用合同价格的增加或减少值合计起来超过有效合同价格(合同价格减去暂定金额及计日工)的15%, 任何增加或减少超过此百分数时可要求承包商应手款项予以调整。该调整主要考虑合同中承包商的管理费和总管理费用,且调整的金额仅限于那些增加或减少超过有效合同价格的5%以外的那部分款额。但除此外的任何调价必须扣除,不能重复计算。
FIDIC合同条件中工程变更的费用。必须随工程进展随发生随解决。不能采取事后补充概预算的方法解决。监理方应谨慎履行合同赋予的变更问题,并应对合理的确定工程变更后的估价与费率的权利,正确处理好工程变更问题,并应对合理的确定工程变更后的估价与费率非常熟悉,以免引起索赔或合同争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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