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设监理(总第1期)》
Guangxi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期号:2006年第1期

主管: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主办: 广西建设监理协会

主编: 张经纬

编辑: 罗 馨

电话: (0771)2808319

传真: (0771)2846861

电子信箱: gsjsjlxh@yahoo.com.cn

网址: http://www.gxjsjlxh.com

地址: 南宁市朝阳路49号

邮编: 530012

出版日期:2006年3月

(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欢迎广大读者、会员企业和技术人员为本刊提供信息,撰写稿件,请直接投入我会电子信箱。谢谢合作!

电子版书刊

广西建设监理(总第1期)
广西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监理执业行为,维护监理行业声誉和监理单位合法权益,建立有序竞争的监理市场,促进广西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广西建设监理协会章程》,特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在广西区内从业的监理单位和个人,本协会会员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 监理单位职责与纪律
  第三条 监理单位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坚持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实施监理。认真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承担约定的责任。
  第四条 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接监理业务,严禁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从中非法牟利。
  第五条 依法签订监理合同,不得搞同体监理、不得搞"阴阳"合同。
  第六条 监理单位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资质证书》,不得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第七条 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开发房地产、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也不得与这些单位发生隶属或利益关系。 
  第八条
 监理单位不得在监理招投标活动中串通作弊、弄虚作假、扰乱招投标工作秩序。
  第九条 监理单位不得以诋毁对方、相互杀价、超标准降价等不正当行为招揽监理业务。认真按照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479号文要求的有关监理取费办法及标准收取。
  第十条 监理单位及个人不得故意损害业主和承建商利益,不得泄露受监工程需要保密的事项;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应按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给予赔偿。
  第十一条 提倡监理人员的合理流动,各会员单位之间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揽或限制监理人员的正常流动。
第三章 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守则
  第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准则从事监理活动,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规范、标准,努力学习新技术,不断更新知识,保证其知识和技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第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要公正地维护业主和被监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职业尊严和名誉,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应持证上岗,只有取得国家人事部、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才能担任工程项目总监。并且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从事监理活动。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单位之间的正常流动,应及时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注手续。  
第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损害他人名誉,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不得在国家机关、施工、材料和设备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不得为所监理的项目指定承建商和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商;不得接受被监理方任何礼金和报酬。
第4章 违约惩戒
  第十七条 违反本公约的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由纪律委员会给予惩戒。
  第十八条 惩戒方式:
  (一)警告
  (二)协会内部通报批评或公开登报(互联网上公告)批评
  (三)取消参加评优资格,建议暂停参加监理招投标资格一年
  (四)建议区业务主管部门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直至降低资质等级
  (五)建议区业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单位资质证书或个人岗位证书
  (六)甲级监理单位违约行为同时将上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议惩戒
  第十九条 首次违反第四至十一条者给予第十八条(一)、(二)款惩戒,记入档案,列为年检重要考核内容。再次违反者给予第十八条(三)至(六)款惩戒。 首次违反第十四至十六条者给予第十八条(一)、(二)款惩戒,记入档案,列为年检重要考核内容。
再次违反者给予:
  1、建议业务主管部门吊销监理工程师资格及岗位证书;
  2、建议没收非法所得,单位停业整顿半年;
  3、索取回扣触犯刑律者报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5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纪律委员会由7-9人组成,由广西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惩戒程序》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由广西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自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后生效。
                                                         广西建设监理协会
                                                          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戒 程 序
   第一条 为维护监理行业声誉和监理单位以及相关单位的合法权益,建立有序竞争的监理市场,根据《广西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违约投诉,由纪律委员会负责受理、登记、核查、取证并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惩戒。
   第三条 纪律委员会由7-9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每两年改选一次。办公地点设在本协会秘书处。根据投诉需要,可以聘请社会知名人士和律师担任兼职委员。兼职委员和专职委员在执行惩戒时享有同等权利。
   第四条 纪律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调查研究、坚持秉公执法,严格按照《广西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条 实行惩戒回避制。纪律委员会成员与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当事人也可要求回避。
  第六条 投诉形式可通过来信、来函、电话、来访等方式,投诉时效以违约事实发生六个月之内为准。
  第七条 单位投诉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投诉,须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并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八条 凡纪律委员会决定受理的惩戒投诉,当事人应提交书面申诉书,写明以下事项:
  (1) 申诉人姓名、职称、职务、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
  (2) 被诉人姓名、职称、职务及其工作单位;
  (3) 申诉的理由与要求;
  (4) 证据、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住址等;
  第九条 纪律委员会收到申诉书后,一周内组成3-5名委员的惩戒小组开展核查取证。纪律委员会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了解查阅有关档案和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情况,协助调查,并出具证明材料。
  第十条 惩戒小组在调查核实申诉事实后,一周内书面通知被申诉人在5日内提交答辨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诉人不按时答辨,不影响惩戒程序。
  第十一条 惩戒小组在充分调查取证后召开评议会,听取申诉人及被申诉人的陈述和辩解,进行惩戒评议;被申诉人不到场,作缺席评议处理。写出惩戒决定书报纪律委员会核准,评议中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
  第十二条 惩戒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姓名、职称、职务、工作单位以及代理人姓名、职务;
  (二)申诉内容与要求;
  (三)调查核实情况;
  (四)惩戒小组认定的事实和适用公约条款;
  (五)惩戒意见。
  第十三条 受理申诉后所发生的费用(含调查取证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补贴费等)由被惩戒的当事人承担。
  第十四条 本程序由广西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至公布之日起实施。
       投诉电话(0771)2808319
[返回目录]

广西建设监理协会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6 .All rights reserved.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三楼 邮政编码:530028 协会QQ号:947019651
电 话:0771-5599302 传 真:0771-5599302 电 邮:gxjsjlxh@163.com 桂ICP备07004686号桂公网安备 450107020013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