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设监理(总第25期)》
Guangxi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期号:2012年第1期

主管: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主办: 广西建设监理协会

主编: 罗 馨

编辑: 黄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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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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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设监理(总第25期)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陈大卫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年~2015年)>的通知》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及第七次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五五”普法工作,表彰先进,部署“六五”普法工作,努力开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普法工作新局面。姜伟新部长对普法工作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充分肯定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五五”普法取得的成绩,对“六五”普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刚才,我们表彰了“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及个人,海南、江苏、湖南、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介绍了工作经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司法室主任章晨同志,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副司长李涛同志对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六五”普法工作给予了指导。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五五”普法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五五”普法期间,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经过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辛勤努力,“五五”普法规划已顺利实施完成,法治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在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平稳较快发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和谐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示范带动作用更加明显
  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带动全系统普法,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有效方法。部领导带头参加法制讲座,遇到重要法规出台还要给部机关干部授课;部里坚持法律顾问制度,伟新同志亲自与法律顾问座谈,部领导遇到立法、执法中的重大事项,主动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部里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决定需经法规司合法性审查会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普遍坚持党组(党委)理论中心组集体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考核制度。北京、上海、海南等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党组中心组每年多次学法;辽宁省厅、北京市政市容委坚持办公会学法讲法制度;江西省厅5年来为全厅干部组织了30余次法制讲座;浙江、山东省厅领导带头参加普法考试,平均成绩在省直机关位列前茅;广西壮族自治区厅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联系点制度,厅领导深入基层宣讲法律;四川、湖北等省厅实行干部任前法制培训制度,处级干部提拔前必须进行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得提拔任用;新疆、西藏区厅,上海市建交委建立普法考评机制,把学法用法情况纳入公务员和领导干部年终考核。许多省厅领导特别是一把手有较强的法律意识,重大决策前注意听取法律专家和法制部门的意见。安徽省厅坚持法规处长出席厅常务会制度;山西、陕西省厅的规范性文件都要由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黑龙江、福建、甘肃等省厅认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试,考试率达到100%。这些举措,有效激发了全系统学法用法的热情,提高了广大公务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二)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法治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围绕中心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以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法治实践,是“五五”普法的一个显著特点。一是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中央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学习宣传保障性住房法规政策,推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范保障性住房分配和管理。今年以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学习培训,制定配套制度,规范征收与补偿活动,着力解决房屋征收中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二是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房地产市场调控是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真学习落实中央调控政策,认真开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开展以查处捂盘惜售、虚假交易、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为重点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三是紧紧围绕中央专项治理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近年来,中央针对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开展了专项治理活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围绕专项治理任务开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促进专项治理活动顺利开展。四是紧紧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宣传教育,强化对新建建筑节能的监管,推动北方地区供热体制改革,促进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实现;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强化各级领导干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资源的意识和责任。五是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政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推行网上电子审批、一个窗口对外和一站式服务,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群众办事;认真学习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信访条例》,加大政务公开力度,依法妥善处理信访案件;按照国务院要求,部里下发了规范部机关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裁量基准,湖南、宁夏、青海等省(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积极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浙江、山东、天津等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了执法信息系统,各地不断完善执法责任制,促进了规范执法和公正执法。六是结合地方中心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北京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人文奥运、法制同行”为主题,上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围绕世博会的举办,河北省厅围绕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活动,海南省厅围绕国际旅游岛建设,加大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这些举措,发挥了法律在科学发展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服务了中心工作,提高了法治化管理水平。
  (三)深入开展法律进企业、进工地、进社区活动,法制宣传教育覆盖面不断扩大
  在全系统组织开展法律进企业、法律进工地、法律进社区活动,是“五五”普法的一个重要创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针对不同企业、不同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多种法制宣传教育活动。5年来,全系统组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法律知识培训7000多期,培训人员60多万人次。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每年召开政策宣贯会,辽宁省厅每年举办专题培训班对建筑企业从业人员进行法制培训;重庆市建委以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为主题对建筑企业从业人员开展法制教育;宁波市建委在工程开工前,对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法制教育谈话。针对建设行业农民工多的特点,5年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广农民工学校普法的经验,指导、组织或直接创办农民工学校近5万所,培训农民工约1000万人次。陕西、内蒙古、重庆等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针对农民工实际需要编印建筑安全生产挂图、普法知识读本等,免费发放给农民工。广东省厅把律师请到建筑工地,免费为农民工提供咨询。北京、上海、杭州等许多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深入社区,宣传与群众密切相关的物业管理、房屋登记等政策和法律知识,为群众答疑解惑。这些举措,使法制宣传教育更加深入基层,扩大了覆盖面和影响力。
  (四)在法治实践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宣传教育的针对性不断增强
  在法治实践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是“五五”普法的一个重要经验。在立法过程中,浙江、河南、上海等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采取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吸引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让公民在有序参与立法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制定中,我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两轮向社会征求意见,广大群众踊跃参加,很多意见被采纳吸收。在执法过程中,安徽、江苏等省厅坚持执法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说理性执法,把执法办案的过程变成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努力做到办案一件,教育一片,提升了执法效能和群众满意度。在行政复议中,部机关和地方行政复议机关热心接待复议当事人,向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他们理性平和表达诉求,依法解决纠纷。河北、吉林、贵州等省厅在行政复议中注重调解和解,让当事人懂法服法;安徽省厅在各业务处室传阅复议决定书,让机关公务员熟悉相关法律。5年来,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通过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1万余件,基本做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这些举措,拓展了法制宣传教育的途径和方式,使普法工作更加贴近群众,更容易为群众接受。
  (五)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宣传教育的效果更加明显
  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是做好普法工作的重要途径。各地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四川、天津等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利用广播电台开通建设法制宣传热线,省厅领导进电台解答群众提问;云南省厅组织拍摄了农民工安全教育电视系列片;北京市政市容委在电视台滚动播出百集市政法规系列动画广告片;陕西省厅拍摄指导农民依法建房的电影,面向农民免费放映1万余次;广西、上海等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报刊媒体上开设建设法制专栏;江苏、浙江等省厅开设了普法网站。各地利用新法律法规出台或周年纪念日、“12•4”法制宣传日、节能宣传周、安全生产月等时机,以印发宣传资料、悬挂条幅、文艺节目演出等多种方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北京、天津、海南等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还利用规划展览馆宣传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这些举措,让法制宣传教育更加通俗易懂,寓教于乐,效果更加明显。
  (六)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健全完善普法工作机制,是法制宣传教育顺利推进的可靠保证。部党组高度重视普法工作,及时调整充实了部普法领导小组,部领导任组长,各司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法规司。近几年,部里给法规司新增了编制,充实了法制宣传教育队伍。2009年部里召开了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会,2010年召开了由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依法行政工作会,有效推动了全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开展。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都成立了普法领导小组,多数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不断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充实人员,落实经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领导重视法制部门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经常安排厅党组会或办公会听取普法等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去年新一轮机构改革以来,全国8个没有专门法制机构的省厅,已经有7个设立了法规处。福建、甘肃、西藏等省(区)厅将普法工作经费专项列入年度预算。这些措施,有力保障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顺利推进。
  这些成绩凝聚着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法制工作同志的心血与汗水,我谨代表部党组,向同志们致以崇高的敬意!向长期以来指导我们工作的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仍有少数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领导对普法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学法用法的自觉性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地方特别是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普法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经费缺乏保障;一些地方普法工作针对性、实效性不够等。这些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加以解决。
  二、深刻理解当前形势,充分认识做好“六五”普法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重大任务。今年3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27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不断增强推进依法行政、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把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作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基础性工作。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郑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任务更加突出,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转发了《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中宣部、司法部召开了第七次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周永康同志做了重要讲话。这些都为做好新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依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深刻理解当前形势,充分认识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大意义。
  (一)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这一理论要义体现在了住房城乡建设各项法律法规的立法理念和制度安排中。比如《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本身就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推进节能减排的具体制度安排,是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举措。当前,一些地方住房城乡建设实践中存在不符合科学发展的问题,很重要的原因是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够、领会不深,法治观念不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让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深刻领会法律法规的精神要义,充分发挥法律在推动科学发展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体现,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前提和保证。
  (二)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途径
  我国已经建立并正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自主经济,市场主体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法人地位;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市场主体之间能够等价有偿进行公平交易;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市场主体能在统一、公正、有序的环境下展开竞争。发展市场经济,必然要求用法律来界定政府、市场、企业、社会之间的关系,以法律明确市场主体的产权关系、交换关系、竞争关系,确保市场主体诚信经营、依法经营;以法律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政府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管理和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首先是法治经济,没有完善的法制环境,就没有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当前,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等领域还存在着不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很重要的原因是一些部门法律意识不强、监管不到位,少数企业漠视法律、违法经营。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深刻把握法律精神,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管理能力,以严格规范、公正廉洁执法树立法律的尊严权威;使市场主体自觉遵守市场规则,诚信守法经营,是规范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途径。
  (三)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当前,我国已经形成多元利益格局,进入社会矛盾凸显期。法律作为协调不同利益的调节器,能够保障政府权力依法运行,保障社会成员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使各种社会矛盾依法得到解决。今年1月,针对房屋征收拆迁中社会矛盾比较多的问题,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政府的权力,明确了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对房屋征收中各种利益关系作了新的安排。做好房屋征收拆迁工作,化解征收拆迁矛盾,有关各方要认真学习贯彻条例。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还有许多工作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规范自身行为、保护群众权益,让群众牢固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自身权益,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
  (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和具体要求。建设法治政府是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法治政府的本质可用3句话概括:一切行政活动只能在法律的规范和制约下进行;保证行政权力的运用符合法律所集中体现的意志和利益,并防止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滥用;实现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3句话明确了两个关系,在政府与法律的关系上,法为上;在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上,民为重。可见,作为法治政府首先是要求政府守法,做到行政机构依法设立、行政权力依法取得、行政程序依法确定、行政行为依法作出、行政责任依法承担。
  政府守法就先要知法,政府知法就先要学法。今年,有的省厅对群众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有的省厅实施行政处罚时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在行政复议中被确认违法,重要原因是有的工作人员不学法,不清楚自己的法定责任和权力边界。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领导干部、公务员和执法人员学法知法守法,是推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三、全面落实“六五”普法规划目标任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六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订了《关于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六五”普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确定了主要任务、重点对象和保障措施。下一阶段,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学习宣传宪法,不断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和决心,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首要任务。要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大力学习宣传宪法确定的国体政体、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使广大干部职工全面深刻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切实增强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在全系统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
  第二,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方面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体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深入学习宣传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及其基本构成、基本特征。深入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重点是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行政法,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访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确定了政府运行的基本规则,是反腐倡廉的制度保障,必须学好用好。
  第三,认真学习宣传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在国家层面,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有《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3部法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18部行政法规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100部规章。此外,《物权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节约能源法》等法律也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密切相关。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务员和执法人员熟练掌握这些法律法规规章,是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执法主体,对这些法律法规规章负有重要的法制宣传教育责任,既要自己学好用好,又要通过多种方式让企业和群众了解相关内容。
  第四,切实抓好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六五”普法的重点对象是领导干部、公务员、执法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和农民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带头学习法律,通过健全落实党组(党委)中心组集体学法、法制讲座、法制培训、法律知识考试考核、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察、学法守法用法情况年度评估考核等制度,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经常化、制度化。要把法制教育纳入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规划,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等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要坚持和完善法律顾问、重大决策前法律咨询审核等制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公务员培训力度,定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相关法律轮训。坚持和完善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对公务员学法用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列入年度考核,将依法办事情况作为公务员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公务员要加强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学习,每年自学法律的时间不少于40小时,不断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学习和熟练掌握与执法工作相关的通用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专业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要通过由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的专门法律知识考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结合规范执法裁量权等工作,做好行政执法人员相关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和考核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采取多种形式,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需要,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和培训。各类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都要有一定比例的法律知识内容。要继续深入开展法律进工地活动,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和落实用工单位对农民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要扩大农民工学校覆盖范围,对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依法维权等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的法治观念。要继续深入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大力开展针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使用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五,继续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服务科学发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法制宣传教育的中心任务。学法的目的是为了守法和用法,要学以致用,防止学用“两张皮”。“五五”普法期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大力推动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创造了很多好的经验;“六五”普法期间,我们要继续坚持,并不断创新。一是用法制宣传教育推动中心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必须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来开展,并贯穿中心工作全过程。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变成规范约束政府行使权力、促进政府切实依法履职的过程,变成提高企业、公民和其他组织法治意识、自觉学法守法的过程。二是继续在法治实践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开展各项工作都要注重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把工作的过程变成服务群众、教育群众、引导群众的过程,变成政府和群众加强沟通、增强互信、密切关系的过程。要继续坚持开门立法,在立法公开中增强群众法律意识;坚持说理性执法,在执法中普及法律知识;坚持调解和解,在行政复议中明晰权利义务,通过把法制教育和法治实践更紧密地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
  四、切实加强对“六五”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实施“六五”普法规划,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六五”普法规划顺利实施,取得新成效。
  一是,要建立健全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六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充实人员力量,安排落实普法经费,完善工作制度,明确职责。
  二是,要根据“六五”普法规划制订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年度普法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
  三是,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普法工作的指导,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今后在系统内依照规定组织评先树优,都应当将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纳入考核指标体系,促进基层普法。
  四是,要培养专兼职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学习和培训活动,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指导能力。
  五是,要继续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站要努力成为群众学习法律知识的有效载体。要积极开展案例教育,以案说法。要积极开展法律咨询、法律知识竞赛、图片展览和法律援助等活动,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建立固定和流动的法制宣传设施,利用“12319”热线等形式,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
  同志们,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使命光荣,任重道远。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全面落实“六五”普法规划,努力开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新局面,为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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