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记者从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获悉,《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实施。《办法》明确,房屋征收和补偿的主体由原来的开发商或用地单位,改为政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新的条例强调了应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目的进行征收,规定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政府。基于新条例的变化,南宁市原有的拆迁管理规定已不适应今后的房屋征收。为顺利推进城镇化进程,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南宁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办法》。
“改变了原来由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作为拆迁主体实施拆迁的做法,这一点尤为凸显”。该负责人说,根据原拆迁条例的规定,拆迁法律关系产生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对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而根据《办法》的规定,征收法律关系产生于政府和被征收人之间,政府作为当事人一方直接进行征收,不再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同时,《办法》中删去了原来令人敏感的“拆迁”字样,代之以“征收”字样。
该负责人说,《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执行,但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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