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常委会27日通过的《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在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内建设的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违法建筑物,逾期未按相关规定采取补救措施或拆除、恢复原状的,将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附属设备与设施,禁止围堤或者修建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同时规定,在河湖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开发水利、整治河湖的各类工程,在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内修建桥梁、道路等工程设施需要临河、跨河、穿堤、筑坝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工程建设方案。
为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北京市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内围河、挖筑鱼塘、挖坑开槽、设置固定停车场所、修路或者建设临时性构筑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制补办行政许可手续,并按规定进行处罚;逾期未能取得行政许可手续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的,按程序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各类违法建筑工程,将按相关规定强制拆除。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起施行的《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摘自《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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