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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设监理(总第32期)
行业自律公约
 


广西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监理行为,维护监理行业声誉和监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有序竞争的监理市场,促进广西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自律公约》和《广西建设监理协会章程》,特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在广西区内从事工程监理的企业和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包括: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第二章 监理企业自律基本要求

第三条  监理企业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独立自主开展监理工作,坚持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实施监理。认真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承担约定的责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自治区有关劳动用工规定,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劳动保护,不拖欠监理人员工资,依法维护监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严格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监理资质等级和规定范围承接监理业务,严禁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从中非法牟利。 

第五条 在监理招投标活动中,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遵守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不得弄虚作假,扰乱市场秩序。不准违背监理取费原则,以明显低于成本价格进行报价竞争。应依法签订监理合同,不准搞同体监理、不准签"阴阳"合同。

第六条  坚持正当竞争,监理企业不得以围标、买标、卖标、行贿、回扣、及合同外让利、弄虚作假、诋毁竞争对手等手段取得合同。不能出卖、出借、转让、涂改《资质证书》,不准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第七条  监理企业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谋取非法利益。

第八条  监理企业不得在监理招投标活动中串通作弊、弄虚作假、扰乱招投标工作正常秩序。 

第九条  监理企业不得以诋毁对方、相互杀价等不正当行为招揽监理业务。不参与建设单位的压价协商和谈判,不以任何形式诋毁、中伤监理投标竞争对手。

第十条  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不得故意损害业主和承建商利益,不得泄露受监工程需要保密的事项。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按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给予赔偿。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与合同约定为建设单位提供服务,按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及相关规定,配备监理人员和设施,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理工作。

第十二条  提倡监理人员的合理流动,各会员单位之间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揽或限制监理人员的正常流动。 

第三章 监理人员自律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监理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和监理人员行为准则,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规范、标准,不断学习,更新知识,以保证自身知识和技能适应工程建设发展需要。

第十四条  监理人员要公正地维护业主和被监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职业尊严和名誉,科学、公平、公正、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监理人员在监理企业之间的正常流动,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监理人员不得损害他人名誉,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  监理人员应坚持合理合法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不得在国家机关、施工、材料和设备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不得为其所监理的项目指定承建商和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商,不得接受被监理方任何礼金和报酬。

第四章 实施与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为检查各会员单位实行本公约的情况,监理协会每三年组织一次检查,对会员单位实行本公约的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率为各企业资质等级企业均为10~15%,检查组人员从广西建设监理协会专家库中抽调人员组成。各会员单位有义务并应积极协助配合本协会组成的检查组对本单位或个人开展调查活动,不得隐瞒事实,不得销毁证据和资料。

第十九条  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自律与诚信工作,广西建设监理协会协会专家委员会负责接受有关举报与投诉,代表协会开展相关举报、投诉的调查、取证及处置工作,并向协会理事会提出相关处理意见与建议。行业自律举报与处理坚持公开、公正、透明、依法、依规的原则。具体措施及程序如下:

1、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服务热线电话为0771-5599302、通讯地址为南宁市北大南路17号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二号办公楼二楼202室、电子邮箱为gxjsjlxh@163.com。

2、工作日时间随时受理专项实名举报、投诉的书面材料及电子邮件,并严格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3、举报、投诉调查:

1)登记举报、投诉:由协会办公室专人负责及时办理登记举报受理工作,并通报专家委员会尽快组织调查。

2)调查取证:自受理举报、投诉后,专家委员会应于10日内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4、举报、投诉处理:监理企业、从业人员如有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将由专家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或办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与处罚:

(一)一般:约谈或警告;

(二)较严重:协会通报批评,在协会网上公布其不良信息;

(三)严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议对当事企业或个人进行违规处理,取消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参加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自广西建设监理协会第四届次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由广西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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